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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警察三上法庭案情2次反轉|46人4年借款4700萬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66W

4年時間,幾十名受害者先後借款給雲南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名民警,數額高達幾千萬元,這的確令人匪夷所思。

46人4年借款4700萬 涉事警察三上法庭案情2次反轉

案發後,經偵查發現,這並非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案,其中包括虛構項目,以高額利息爲誘餌、“後款償還前款”滾雪球等等,該民警的行爲已經涉嫌非法集資和詐騙犯罪,而其昔日的一名同事也因同罪被推上了被告席。此案一審重審,案情也一波三折。

近日,雲南省高院又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瘋狂借貸:四年向46名受害人借4700萬

歐某和楊某本是保山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楊某1977年出生,歐某已退休。 在楊某的犯罪事實指控中,偵查機關共計查明瞭51項借貸事實,在這些借貸事實中,其借款的理由均以做木材生意、入股攪拌廠、投資礦山、親戚生病等爲由,只不過每一次借貸關係中,其選擇的理由不同罷了。借款承諾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月息高達15%。借款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不等,借款人員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親朋好友,有的借款人,借款之前與楊某根本不認識,通過相互介紹,借款人越來越多。

從2010年到2014年, 4年時間,受害者們先後向楊某借款共計4700多萬元。

常在河邊走總有溼腳的時候。2014年7月,楊某在與劉某的一次借款中,由於沒有按期歸還借款,債主找上門,由於楊某表示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債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這才案發。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楊某被刑事拘留。同一天,楊某昔日的同事歐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保山市公安局以兩名被告人涉嫌犯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將案件移送保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期間,案件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5年3月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借貸背後:兩被告之間又是什麼關係?

檢察機關指控稱,兩被告人原來是同一單位上下級關係。2010年以來,楊某先後多次向被告歐某借高利貸,後來,楊某沒有能力償還,因爲利滾利產生鉅額債務。在明知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兩人共同或單獨虛構經營木材生意、投資攪拌廠需要資金等事實,以高額利息爲誘餌,先後向46人非法集資4700多萬元,之所以這些債務會越借越多,是由於被告人採取了以後債償還前債和高額利息的方式。截止案發已經造成2800多萬元的損失無法收回。

在有關歐某的指控事實中,歐某是最早借錢給楊某的借款人之一。指控稱,歐某爲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後24次借給楊某的493萬元高利貸本息(利息6%到10%),介紹了李某等6人向楊某借款,借款金額高達450萬元。而這些錢,雖然是以楊某的名義借的,但其中一部分錢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歐某的賬戶上,歐某便將其佔爲己有。

檢察機關認爲,歐某與楊某採取了欺騙的手段共同實施了非法集資詐騙犯罪行爲。檢察機關指控,在非法集資的款項中,除了被楊某揮霍的外,其中1000多萬元用於支付給了歐某的高利貸利息。

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追究歐某和楊某刑責。此外,2014年6月25日,楊某以借給老闆看貨爲由,騙取了保山某珠寶店翡翠辣椒掛件一件,涉案價值11.5萬元,其行爲還構成詐騙罪。

重審一波三折:楊某刑期由無期變有期

記者發現,保山中院重新審判時事情出現變化。該院對涉案人數和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除已經歸還借款的人數,法院認定受害人爲29人,涉案2800多萬元,到案發造成公衆損失1901萬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歐某變成了主犯,楊某變爲從犯。

2015年9月,保山市中院一審對此案作出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第一被告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以非法集資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均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上訴。

2016年4月雲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保山中院重審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審後作出判決,以非法集資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歐某的罪名改成了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二審: 他們二人誰是受害者?

重審判決後,兩被告仍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省高院。4月25日,雲南省高院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審開庭。

二審公訴人云南省檢察院認爲,通過查證,歐某明知楊某沒有還款的能力,還繼續介紹他人借款,並將借款佔爲己有。檢方認爲,重新審批後的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庭上,第一被告楊某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但其認爲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其自首情節,希望二審法院能夠認定其自首情節,定罪量刑的金額也應當以造成損失的1901萬元定罪量刑。楊某將自己歸結爲高利貸的受害者,在與第二被告歐某的借款上,她稱只拿到本金90多萬元,卻還了1300萬元。錢爲什麼越借越多,都是爲了歸還之前的高利息借款。其當庭承認,數千萬元的借款中,她確實花了200多萬元。辯護律師稱,本案中楊某被查封的一套房屋中,由於楊某已經和丈夫離婚,這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有其前夫的一半。

第二被告歐某稱,楊某跟他借錢時均稱要投資礦山、幼兒園等項目,看在同事的份上借的錢。這些年,他共計借了1200萬元左右給楊某,楊某還了800多萬元,這些錢都是對方主動還的。歐某稱,他借的錢及其他介紹借的錢大多有借條,在他介紹的李某等6名借貸關係中,他是擔保人的角色,如果楊某不償還這些債務,從法律上講,作爲擔保人的他也要承擔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在歐某看來,他是受害者,如今卻變成了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歐某稱,他介紹並作爲擔保人的450萬元借款中,目前已經還了300多萬元,所以對他的金額認定上也應該減去已經歸還的這一部分。其承認,他介紹的6人借款中,確實有一兩筆借款直接打到了他的賬戶上,而這些錢,借款人楊某都是知道的。

歐某辯解說,他與第一被告沒有商量過要去騙誰。包括他在內的借款人都是相信楊某的家族有實力,平時看着楊某開着寶馬車,購買LV名牌包,才放心借錢。對於項目,他稱楊某曾經帶他去看過涉案的這些項目,都是真實存在的。對此,楊某則稱,這些項目都是虛假的,她從來沒有帶歐某去看過這些項目。

歐某的辯護人云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唐雪燕律師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項目的部分照片,辯護人認爲這些項目都是真實存在的,被告人歐某並沒有編制虛假項目,歐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其行爲是典型的民間借貸行爲,辯護人爲其做了無罪辯護。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