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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屬自己倒黴|乘順風車遇車禍網約車平臺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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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行乘順風車遇車禍,網約車平臺不擔責,此事引來網友熱議。據悉,中原區法院一審認爲,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信息服務平臺而不是承運人,且並無過錯,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等於說,所有都是市民自己倒黴。

乘順風車遇車禍網約車平臺不擔責 純屬自己倒黴

2016年11月20日,劉某通過“滴滴出行”軟件的順風車業務,預約乘坐崔某駕駛的車輛,途中發生車禍,劉某因此受傷。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順風車主崔某與事故另一方車主陳某負同等責任。

劉某後將兩名車主以及他們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滴滴出行”的運營商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一同起訴至法院,認爲事故給自己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由於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名車主在事故中的責任已十分明確,但提供約車平臺的小桔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雙方對此各執一詞。

對於乘順風車遇車禍,網約車平臺不擔責一事,有網友表示:網約車也是等於出租車,現在網約車那麼多,比打的方便,那市民肯定會把網約車當成首選,若是出了事,網約車平臺不負責任,還做不做生意了?

劉某認爲,其使用小桔公司的“滴滴出行”軟件,接受由崔某提供的順風車服務,該公司作爲網約車平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桔公司則辯稱,順風車平臺提供居間服務而不是承運服務,不存在侵權行爲和侵權責任。合乘提供者捎帶合乘者出行,不以盈利爲目的。

合乘者向合乘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合乘服務費用,該服務費用於分攤出行成本,遠遠低於出租車或網約車費用。平臺向合乘提供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務費,也遠低於專快車的服務費。因此,合乘相關責任義務應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鄭州中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爲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本案中,小桔公司是合乘信息服務平臺而非承運人,其在本案中並無過錯,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由於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判決由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