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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欄目: 戀愛 / 發佈於: / 人氣:8.48K

 

導讀:雖然鑽戒是男方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爲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所以,結婚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基本案情】

 

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鑽戒作爲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鑽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塗某認爲鑽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爲鑽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認爲,結婚鑽戒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爲,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雖然鑽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爲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爲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鑽戒的行爲也應視爲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爲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