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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盲點|學術不端為何難處理?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99W

不久前,因涉嫌同行評議造假,著名學術出版機構施普林格出版集團宣佈,一次性撤銷旗下雜誌《腫瘤生物學》從2012年至2016年發表的來自中國的107篇文章。據統計,這些論文涉及77家單位,包括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協和醫院、中日友好醫院等知名高校和醫療機構。撤稿事件既反映了以論文為導向的評價體系的弊端,更暴露了我國科研誠信文化的長期闕如。

學術不端為何難處理? 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盲點

評價體系問題不能掩蓋造假的“是非”

2015年3月,英國現代生物出版集團宣佈撤銷已經發表的43篇論文,其中41篇來自中國大陸。同年,施普林格出版集團宣佈撤回旗下10個學術期刊已經發表的64篇中國作者的論文。施普林格出版集團大中華區總裁安諾傑介紹,《腫瘤生物學》雜誌利用2015年撤稿事件掌握的虛假同行評審信息反查了2012—2016年發表的所有論文,從而發現這批涉嫌造假的論文。

有研究表示,醫學論文佔全球論文總數一半左右。醫學論文產出數量大,但總體質量不高。2016年一項調查顯示,中國成為OA(Open Access,開放獲取)論文產出第一大國,但中國作者在聲譽較差、影響力較低的OA期刊所發表的論文數量巨大。研究指出,2015年,中國在SCI收錄OA期刊支付APC(論文處理費)金額名列第一。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系主任江曉原説,一些影響力低、不嚴肅的期刊商業味過重,而我國看重國外期刊發表的論文,可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本次撤稿的論文集中在醫學領域,不少作者處於臨牀一線。有研究者指出,用同一尺子衡量“拿手術刀和做基礎研究”有不合理之處。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副研究員、科技法專家肖尤丹認為,科研評價的前提是真實,不能因評價體系自身的不合理掩蓋造假的“是非”,造假觸及學術研究的底線,“如果不辨是非,把責任轉嫁給評價體系,是站不住腳的。”

肖尤丹認為,開展健康或者醫療研究是增進整體社會福祉的重要部分,國家必須加強在這方面的投入,公立醫院和科研機構也有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但同時,“數論文”的評價方式,也暴露了我國醫院或醫學研究單位在科研投入及科研評價投入上的不足,反映出醫院管理部門對於如何有效評價醫生缺乏深入思考。

醫學界人士指出,對醫生診療服務進行量化依然能有所作為。比如可以藉助信息化手段,對醫生的診療服務情況、效果和水平進行長週期、動態化的記錄,用以解決對醫生診療服務評價的基礎數據收集,從而在數據上保障對醫生的持續性考核和分階段定期評價工作。

管理部門、科研組織和涉事者所在單位應主動作為

2015年連續撤稿事件發生時,中國科協聯合相關部門專門提出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五不”行為準則:不由第三方代寫論文;不由第三方代投論文;不由第三方對論文內容進行修改;不提供虛假同行審稿人的信息;不違反論文署名規範。

2016年5月5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論文造假者進行集體通報,不僅要追回相關項目的科研經費,同時也勒令取消他們5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儘管如此,也沒有阻止他們繼續頂風冒險,偽造同行評審。

科研不端行為何難處理?肖尤丹分析,一方面是我國社會誠信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另一方面是學術共同體在行使學術權力方面能力嚴重不足,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在制度銜接方面存在諸多盲點。促進科研誠信建設不但涉及學術權力的行使,也需要行政權、司法權的配合。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對於被資助者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主要是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但是,這一法律責任是否也擴展到國家其他財政科技資助項目,目前尚無任何規定予以明確。從而導致《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的規範範圍有限,威懾力不大。”肖尤丹説。

不過,肖尤丹認為,面對科研不端行為,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或規章制度下,科研管理部門、科研組織和涉事者所在單位仍然應當主動作為、積極處理。此外,科技管理部門或者協會、學會組織也能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處理等方式,明確立場。

“我們並不是沒有法律法規,而是有法不依、依法不嚴。單位擔心影響自己的聲譽,也不想得罪人,把問題推向評價體系,是推卸責任。如果沒有明確的態度,則治標不治本。”肖尤丹説。(喻思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