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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跨境逃避稅|"中國版CRS"7月1日實施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6.81K

■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新開立賬戶時要“勾選”是否稅收居民 ■年底前金融機構要完成對餘額超100萬美元賬戶的盡職調查

"中國版CRS"7月1日實施 指向跨境逃避稅

羊城晚報記者 嚴麗梅

對於那些熱衷於將資產藏匿於海外賬戶來規避居民國稅收的富人來說,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已經懸在了頭上!因爲,從今年7月1日起,我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A “CRS標準”在中國正式落地

對於《管理辦法》,業內又稱之爲“中國版CRS標準”,即中國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於2014年7月發佈的爲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的有力的信息工具。

“標準”是怎樣運作的呢?

據六部門聯合發佈的有關政策解讀介紹,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賬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爲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並確定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爲2018年9月。

本次《管理辦法》的出臺,就是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爲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這也意味着“標準”在中國正式落地。

B 個人賬戶將會受到金融機構盡職調查

去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出臺時,公衆最爲關注的就是,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並規定了一個個人高淨值和低淨值賬戶分界標準——賬戶加總餘額600萬元。

羊城晚報記者注意到,與徵求意見稿不同,此次正式實施的《管理辦法》對相關賬戶金額的標準進行了修改,改爲:存量個人賬戶包括低淨值賬戶和高淨值賬戶,低淨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相當於100萬美元的賬戶,高淨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賬戶。

《管理辦法》規定:對新開個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對存量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低淨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高淨值賬戶盡職調查。

C 《管理辦法》對誰影響較大?

《管理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瞭解,目前全球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其中,有50個國家(地區)在2017年首次交換信息,另有50個國家(地區)將在2018年首次交換信息。中國已表示,將與儘可能多的國家(地區)建立信息交換夥伴關係。

隨着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範圍的擴大,“中國版CRS標準”的影響也將越發顯現。業內就此評論:此舉將對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中國企業或個人的海外投資和金融資產管理產生長期的影響。

據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介紹,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所受影響較大。

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那些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

也就是說,此舉將對那些在居民國之外持有金融資產,而又沒有按照居民國規定繳納居民國稅收的個人或企業影響較大。

對社會公衆來說,《管理辦法》的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

因爲,《管理辦法》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裏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爲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