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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男子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往精神病院1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4.46K

同性戀者男子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往精神病院1

法院一審判決駐馬店市精神病院敗訴,認定其侵犯餘五的人身自由權。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原標題:男子被“強制治療” 精神病院判賠五千

即便是出院一年多,離家700公里,回想起那19天的經歷,38歲的河南男子餘五(化名),身體還是會不自覺地發抖。

2015年10月8日,因與妻子婚後感情不和,38歲的河南男子餘五在簽署離婚協議的當天,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入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隨後,院方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將餘五收治,並對其進行治療,前後共計19天,最終,餘五在警方協調下出院。

2016年5月17日,餘五將駐馬店市精神病院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昨日,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下達判決書,一審認定駐馬店市精神病院的強制治療,侵犯了餘五的人身自由權,判決院方公開道歉,並處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被精神病院強行收治19天

餘五經常會做同一個噩夢:幾名大漢將自己從牀上拖起,用繩子綁好,塞進一輛車裏,而終點,則寫着“精神病院”。被驚醒幾次後,餘五摸摸後背,身上已被冷汗溼透。

夢裏的場景,在餘五身上真實地發生過。餘五是河南人,今年38歲。與妻子結婚後,兩人感情出現不和,並約定於2015年10月8日,雙方一起到當地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

變故突然發生。餘五記得,當天一大早,剛剛起身的自己,被破門而入的妻子、哥哥等親屬摁倒、綁住,被“連拖帶拽”上了車。下車時,餘五看見門牌上寫着: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

按照餘五的說法,家人在此之前,似乎已經與醫院打好招呼,交接、入院都進行得相當“迅速”。儘管一再宣稱自己沒有精神疾病,餘五還是被留了下來,換上了醫院的病號服。

在餘五本人看來,自己之所以被家人送至精神病院,與其男性同性戀者的身份相關,而餘五與妻子感情破裂,最終走向離婚程序,也是出於同一原因。新京報記者從駐馬店市精神病院一名工作人員處確認,醫院當時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將餘五收治。

2015年10月26日,經當地公安部門協調,駐馬店精神病院同意爲餘五辦理出院手續。至此,餘五在精神病院接受共計19天的強制治療。出院後,餘五離開河南老家,遠赴浙江打工。

同性戀者男子被妻子及親屬強行送往精神病院1 第2張

餘五的起訴狀,稱自己辯解未患精神病,要求出院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絕。

一審判決精神病院敗訴

2016年5月17日,餘五將駐馬店市精神病院訴至法院,要求其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新京報記者從餘五的辯護律師處獲悉,該案本應於去年9月21日開庭,後因調取證據,延期至今年6月26日一審宣判,迫於壓力,餘五當天並沒有出現在法庭上。

昨日,一審判決書寄達代理律師黃銳手中。這份由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住院期間,餘五被“強迫打針、吃飯”,並且多次“強烈要求出院”,均被拒絕。

判決書同時披露了餘五入院過程的更多細節。判決書中稱,餘五的妻子向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陳述餘五病史,稱其“整天心煩,坐立難安,情緒不穩定。有時情緒激動但不忍心傷害家人,於是傷害自己,有時夜裏輾轉難以入眠,無心工作,嚴重影響家庭生活。”此後,餘五的妻子及哥哥作爲監護人和其他代理人,填寫《非自願住院知情同意書》。審判中,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據此辯稱,餘五“在其妻子和哥哥的陪同下就醫,診療過程無任何過錯。”

驛城區法院審理認爲,餘五“病情一般,也無自殺、傷人、毀物等行爲或危險,不符合應當強制治療的條件。”因此法院認定,駐馬店市精神病院實施的強制治療,侵犯餘五人身自由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餘五精神撫慰金5000元。

昨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確認上述判決。而對於採訪請求,駐馬店市精神病院未予迴應。

焦點1

家屬同意住院爲何院方仍敗訴?

律師認爲當事人未傷害自身及家人,醫院拒絕聽取當事人意願違法

新京報記者從餘五的代理人處獲悉,庭審當天,精神病院是否侵犯餘五的人身自由權,成爲雙方辯論焦點。

在餘五及其代理律師看來,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在未進行精神鑑定,此前也無精神病史的情況下,對餘五進行強制治療,前後長達19天,期間各項活動均受到院方限制,顯然侵犯了餘五的人身自由。而在庭審現場,院方的代理律師出具了包括餘五妻子和哥哥,作爲監護人與其他代理人的身份簽署的《非自願住院知情同意書》。

既然家人已經簽字同意,爲何一審仍認定院方侵犯餘五人身自由權?驛城區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中稱,餘五的住院證明顯示,其“初步診斷待定、標註爲一般、非自願住院”。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伴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餘五的代理律師黃銳認爲,在本案中,餘五並未出現上述情形,而醫院拒絕聽取其本人意願,對其進行強制醫療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此外,餘五對自身性取向能夠接納,屬自我和諧型同性戀者,並不在所謂“性偏好障礙”患者範圍內。而自2001年起,《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已將這一類型的同性戀者剔除出精神障礙範疇。

在庭審中,法院採用了這一辯護意見,並在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仍然判定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侵犯餘五人身自由權。

焦點2

什麼樣的患者要接受強制治療?

專家稱只有在面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時,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治療

多位精神科醫生告訴新京報記者,《精神衛生法》實施後,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包括監護人及本人雙方同意。

精神病學副主任醫師楊紹雷介紹,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對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強制治療。

楊紹雷稱,《精神衛生法》中對強制治療的使用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定,包括患者行爲及產生的後果等因素均在考慮範圍之內。其表示,如果精神障礙患者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產生破壞性,並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可依法將其送至精神病院進行精神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實施強制治療。

楊紹雷介紹,院方只有在面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時,纔可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精神障礙治療。“面對有疑似精神障礙傾向者,家人應當及時疏導,並根據情況對其提出精神鑑定。”

新京報記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