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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招聘貓膩更嚴重的是制度性歧視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51W

◎朱昌俊

比招聘貓膩更嚴重的是制度性歧視

近日,福建連江縣殘疾人教師林傳華,參加當地公辦教師統招,總成績第一,因身體殘疾無法被錄取。連江縣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此舉是依照省教育廳頒佈的體檢標準來執行,暫無更好的解決辦法。律師表示,福建省教育廳的規定與《殘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牴觸,屬於職業歧視,是無效條款。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京報)

在私立學校教學成績突出,應聘公辦學校教師的考試中也獲得了總成績第一名,卻不想最終在體檢環節因爲右手掌缺失而被拒絕錄取。難道在私立學校表現優秀,在公立學校就不能勝任老師這一崗位了?據相關方面的解釋,對林傳華的拒絕錄取,完全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而制度性歧視,或比偶發性的“人爲操作”因素,更值得正視。

這裏所說的規定,是指《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第十二條。該條款規定:兩上肢不等長超過5cm,脊柱側彎超過4cm,肌力3級以上、胸廓畸形、肢殘或體殘者,不合格。按照這一要求,林傳華確實不合格。可這樣的規定本身合規嗎?一方面,該體檢標準雖爲教師資格申請人員所專設,但對於上肢、脊柱等身體條件的要求,很明顯與教師職業的一般要求並無必然關聯。

更爲重要的是,該規定所涉及的要求,與相關上位法相沖突。正如律師所指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而福建的這一體檢標準,無異於是專門將殘疾人拒之門外。

福建省殘聯得知林傳華的情況後,曾發函至連江縣教育局,希望他們能本着人道主義精神,關愛殘疾人。這當然是一種必要的呼籲。但從制度上看,林傳華不應被拒絕錄取,已經不僅僅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的問題了。因爲連江縣教育局拒絕錄取其所依照的相關規定,本身已經涉嫌違規,屬於無效條款。因而,儘管在法律程序上,林傳華可就自身的合法權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可這對於一名面臨着失去教師崗位風險的殘疾人而言,維權成本無疑過高。相關部門理當採取特事特辦,一是正常錄取,二是儘快對本身涉嫌違規的無效條款予以廢除、糾偏,別再製造下一個“林傳華”。

目前在教師招考方面,全國並沒有統一性的規範,這一點是爲照顧不同地方的情況,但這並不意味着地方規定可以逾越上位法的精神。無論是規定的制訂者,還是政策的執行者,都應該將“不構成歧視”視爲底線。由林傳華這樣的案例,各地也有必要對相關規定展開“歧視性”標準審查,凡是有歧視之嫌的政策,都該及時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