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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3.28W

據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國務院近日公佈《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規範管理和活動開展等進行了系統規定。專家認爲,《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提升志願服務整體效能。

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是志願服務的重要主體。《條例》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爲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芳表示,志願服務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組織,不同於以營利爲目的的企業等組織。志願服務組織以開展志願服務爲宗旨,不同於其他不以志願服務爲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條例》明確,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條例》要求加強對志願者招募、權利保護、能力培訓、服務安排、激勵回饋、經費保障、信息記錄等方面的管理,並建立了相應的投訴、舉報等監管制度,爲進一步規範志願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黨秀雲說。

根據《條例》,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