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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他是職業打假人|男子花3萬買酒獲賠30多萬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8.7K

雲南網訊 高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買了價值3萬多元的164瓶瑪咖酒後,他認爲這些酒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於是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3萬多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賠償30多萬元。

男子花3萬買酒獲賠30多萬 超市:他是職業打假人

原告購物

3天連續去超市買瑪咖酒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時,發現超市賣的一款瑪咖酒屬於無證產品。隨後,他連續3天都來超市,一共購買了164瓶瑪咖酒。這種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萬多元。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銷售的,是委託香格里拉一家酒廠生產的。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爲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

買到酒後,高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了這家超市和生產廠家,這兩家單位都受到了行政處罰。去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爲由,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被告辯稱

只是提供櫃檯,不應擔責

超市稱他們很冤枉,他們只是給經銷商(某生物公司)提供櫃檯,爲什麼只告超市呢?爲此,超市向法院申請追加經銷商爲被告,被法院採納。

開庭審理時超市答辯稱:他們不是銷售方,只是給經銷商提供櫃檯,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即便他們是真的銷售者,但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再次,這款瑪咖酒只是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後,原告高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不應該簡單地按照司法解釋來裁判

經銷商答辯稱:他們不屬於生產方,並且這款瑪咖酒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

超市退款並賠10倍賠償金

五華法院審理認爲:高先生購買了超市164瓶瑪咖酒,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並已實際履行。超市銷售的瑪咖酒食品標籤上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於包裝上的標籤的強制性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超市和生物公司作爲瑪咖酒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查其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在164瓶瑪咖酒外包裝上標識的生產許可證存在虛假內容,且在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該食品,應當認定爲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賣假,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五華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超市退還高先生買瑪咖酒的貨款共計3萬多元,並支付高先生貨款10倍賠償金30多萬元。

昨日記者瞭解到,因不服一審判決,超市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記者 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