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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土地爺"膽|借低產林改造項目"創收"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79W

新華社杭州5月23日電(記者陳曉波 馬劍)地處浙南的永嘉縣是一個山區縣。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地建設佔用耕地的需求不斷增大,而用於耕地墾造的後備資源十分匱乏。當地政府於2012年發文加強低產林改造工作等,確保佔補平衡。

借低產林改造項目"創收" 浙江一"土地爺"膽

低產林改造項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由永嘉縣國土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負責。該中心原主任胡某從中發現了“商機”,利用職務之便,將開發業主介紹至同夥處做土地開發規劃設計等,“創收”500餘萬元。22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

以職務之便“創收”500餘萬元

今年40歲的胡某,自2000年大學畢業後,便一直在國土部門工作,並於2008年起調任永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工作。2011年7月,胡某擔任該中心負責人。據介紹,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的工作範圍包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以及編制土地整治規劃等。

2012年3月,永嘉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墾造耕地和低產林改造工作的通知》。後經各鄉鎮上報,總共立項1.6萬餘畝的低產林改造項目。

根據該通知,低產林改造項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具體由永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負責。而低產林項目立項後,首先要進行項目的規劃設計。

2012年年初,胡某在看了低產林改造項目開發業主提交的土地開發規劃設計報告後,發現自己也有能力製作此類報告,便萌生了承接設計報告、賺取設計費的念頭。

考慮到自己不方便直接出面,胡某找到永嘉縣某土地勘測公司主任邵某“合夥”,並聯系某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由邵某掛靠在該設計公司,爲低產林改造項目的開發業主製作土地開發規劃設計報告,並以該設計公司名義收取設計費。

之後,胡某利用職務便利,介紹低產林改造項目的開發業主到邵某處做土地開發規劃設計,由邵某製作規劃設計報告。法院審理查明,胡某對第一份設計報告進行了修改,其餘的由邵某參照製作。

隨後,業主將設計費匯至設計公司,公司收取掛靠費用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胡某和邵某。經統計,胡某從中獲利共計465.57萬元。

此外,也是在2012年初,麻某等人以經營的一家農林特產綜合開發場名義,承包永嘉縣南城街道一低產林改造項目。胡某以自己妹夫的名義搭“乾股”,獲取20%的股份,但既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亦未實際轉讓股權。

此後,胡某在低產林項目的立項、驗收、工程款發放等環節對麻某等人予以關照,並先後三次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得65萬元。

庭上否認指控 聲稱不構成犯罪

永嘉縣檢察院認爲,胡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500餘萬,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對其提起公訴。2016年夏,胡某受賄案在永嘉法院開庭審理。

庭上,胡某對第一起指控中的受賄行爲提出異議。他說,他和邵某合作設計是事實,但是沒有爲邵某提供便利,而且第二起指控中的“乾股”也和他沒有關係。

“你有無讓業主找設計公司的邵某?”公訴人多次詢問胡某。胡某起初一直沉默,最終才承認。

辯護人稱,胡某讓業主找邵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和信息優勢,爲自己掛靠的單位獲取利益,並不是刑法規定的利用職務的便利。

公訴人則表示,低產林改造項目是胡某所在的部門負責,該部門也負責資金的撥付,胡某告知業主去找邵某,業主自然會去找他。雖然胡某稱自己提供了意見,但是他需要對設計文本進行審覈,其審覈就是利用職務的便利。

而關於“乾股”這一情節,胡某稱麻某讓自己介紹親戚入股,自己就介紹了妹夫董某,並不屬於犯罪行爲。

對此,公訴人認爲,董某和胡某是親戚關係,而董某並不認識麻某,也不知道有何項目。而且之後董某的銀行卡實際由胡某在使用,結合本案的證據足以認定胡某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

法院認爲,胡某與邵某事先經商議後,由胡某利用職務便利,介紹、推薦低產林改造項目業主至邵某處,由邵某以掛靠設計公司的方式製作設計文本,並以公司名義收取設計費,公司扣除掛靠費用後,剩餘部分給二人分成,其行爲符合受賄罪要件。

此外,法院認爲,根據證人證言,結合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足以認定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麻某等謀取利益,並以董某的名義搭乾股,但股份未實際轉移,後麻某等以股份分紅名義陸續給予胡某65萬元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胡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此外,追繳其違法所得530.5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