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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形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礦業權競爭出讓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96W

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必須切實完善以礦業權出讓制度爲重要內容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改革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礦業權競爭出讓 除特殊情形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

製圖:郭祥

改革後,礦業權出讓方式會有哪些變化?將有哪些審批權限被下放?社會資金投資礦產資源開發的積極性要如何調動?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對這些問題做出解讀。

協議出讓將被嚴格限制

我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經歷了從無償到有償、從申請在先方式到競爭性取得等變化,在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國家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也坦言,“這一制度還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有償使用不到位、制度體系不完善,部分礦產勘查開採存在大型企業集團壟斷、勘查區塊退出不到位,礦業權取得成本高、企業負擔過重等問題。”

此次《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爲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該負責人表示,“這對有效解決在礦業權配置管理過程中因市場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現行規定中,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其他礦業權出讓,按照找礦的高風險、低風險、無風險,實行分類分方式出讓。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此次改革,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採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的完善將從做好出讓基礎工作、明確出讓條件、全面推進競爭性出讓、改革出讓收益管理、實施出讓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協議出讓範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採主體和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採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上述負責人介紹,改革後,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採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開制度。

《方案》要求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等6個省(自治區),開展包括下放審批權限在內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據介紹,試點爲期兩年,通過試點總結經驗,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範性文件後,計劃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勘查市場進一步向社會資本放開

對於如何調動社會資金投資礦產資源開發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改革中,通過積極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合理收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等激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擴大社會投資空間。

礦業權使用費徵收方式調整的原則是:低費率起步,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理勘查開發的工作需求;累進制調整,遏制礦業權人“跑馬圈地”和長期“圈而不探”的行爲,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具體的徵收標準將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避免徵收標準長期不變,調控能力減弱。

據介紹,爲了減輕企業尤其是勘查企業的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僅繳納一定比例,其餘部分可以在轉爲採礦權後在採礦權有效期內繼續繳納;採礦權在取得采礦權許可證時繳納一定比例後,其餘部分可在採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

該負責人強調,此次改革在礦業權出讓方式上大大壓縮了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行政配置資源的空間,爲社會投資公平參與競爭創造了更多機會。今後,財政資金將逐步退出社會資本有意願、有能力、有競爭的商業性勘查領域,將勘查市場進一步放開。除部分特殊規劃區和特殊礦種外,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