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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獲刑共犯|湖南火藥槍打死人嫌犯:剛出獄6天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78W

3月19日上午,湖南邵陽警方通報,邵陽洞口縣石江鎮石田村18日發生一起持槍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張華佰持自制火藥槍打死一人後逃跑,警方正全力緝兇。洞口警方向澎湃新聞證實,犯罪嫌疑人張華佰刑滿出獄僅6天。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張華佰的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今年34歲的張華佰已是兩度入獄,共犯下5個罪名。根據其減刑裁定書顯示,張華佰服刑期滿日爲2017年3月12日。裁判文書顯示,張華佰早有持槍犯罪前科。

湖南火藥槍打死人嫌犯:剛出獄6天 2次獲刑共犯

犯罪嫌疑人張華佰

出獄僅6天涉槍殺案,早有持槍犯罪前科

據警方通報,經過初步調查,張華佰(洞口縣石江鎮樹林村人)系因糾紛與受害人陳某能(洞口縣石江鎮江潭村人)發生衝突,張華佰持自制火藥槍朝陳某能開槍,造成陳某能死亡。

目前,邵陽市、洞口縣兩級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嫌兇張華佰。洞口縣公安局發佈懸賞通告,對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嫌兇的個人、單位,將獎勵人民幣3萬元。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到有關張華佰的兩份裁判文書。一份是案號爲(2014)洞刑初字第155號的刑事判決書,一份爲有關張華佰的減刑裁定書,案號爲(2016)湘13刑更1200號。

洞口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洞刑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0年8月30日,張華佰因犯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4年1月13日,張華佰又因涉嫌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採礦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張華佰被洞口縣法院一審以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三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兩次獲刑,張華佰共犯下5個罪名,其中一個罪名即爲非法持有槍支罪。

上述兩份裁判文書顯示,張華佰第二次獲判後,被送往湖南婁底監獄服刑,服刑期滿日期應爲2018年1月12日。但在服刑一年多後,2016年12月28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張華佰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3月19日,洞口警方向澎湃新聞證實,犯罪嫌疑人張華佰刑滿出獄僅6天。洞口縣石江鎮江潭村村委會負責人向澎湃新聞介紹,嫌兇張華佰於3月12日出獄,死者陳某能是一個25歲的“年輕小夥子”,平日開車營業,案發後,公安機關正組織全力緝兇,至於是何原因與張華佰產生糾紛“還不清楚”。

累犯三罪被判4年,因“悔改”減刑10個月

澎湃新聞疏理張華佰的刑事判決書,發現張華佰所犯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採礦犯罪三罪均與煤礦有關。而據公開信息,洞口縣石江鎮煤煤炭資源豐富,儲量居邵陽市之最,有“邵陽煤鄉”之稱。

洞口縣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11月17日,張華佰爲了在石田村煤矸山開採工地收取承包方的保護費,糾集人員與某公司看守煤矸山工地的人員鬥毆,張華佰用匕首捅傷了鄧某,鄧某又搶過張華佰手中匕首將張華佰捅傷。張華佰、鄧某傷情均被鑑定成重傷。2011年8月份,張華佰與同案人楊某共同謀劃,對在洞口縣石江鎮石田村煤矸山場運輸煤矸石的貨車司機進行敲詐勒索,收取一元錢一噸煤矸石的保護費。此外,2011年8、9月份,張華佰夥同他人竄至洞口縣石江鎮石田村煤矸石山挖煤矸石,從中獲利。

2014年7月18日,洞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華佰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洞口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8月15日作出判決。因繫累犯,張華佰所犯三罪,均被判實刑,三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減刑裁定書顯示,張華佰獲刑後被送至婁底監獄服刑。2016年12月12日,婁底監獄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減刑9個月至11個月。

執行機關婁底監獄提出,罪犯張華佰在執行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則建議降低對罪犯張華佰的減刑幅度。

2016年12月28日,婁底中院作出減刑10個月的裁定,張華佰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理由有:罪犯張華佰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審理期間,主動交納8000元履行原判財產刑。

法院認爲,罪犯張華佰在服刑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