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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其離崗休息被判|廣州一職工感染艾滋病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78W

6月19日下午,廣州中院對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首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廣州一職工感染艾滋病 單位要求其離崗休息被判

體檢中查出HIV陽性

被單位要求離崗休息

2012年9月1日,原告陳某入職被告廣州某食品檢驗所,任技術研發部檢驗員,成爲一名合同制非在編職工。雙方簽訂了4期勞動合同,每期均爲一年,最近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陳某報考被告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考試,順利通過筆試、面試,但在體檢過程中檢查出HIV抗體呈陽性。被告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讓陳某離崗休息。原告離崗休息期間,被告向其正常發放工資待遇(加班工資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陳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單位作出的“離崗休息”決定違法,並立即恢復其原崗位工作。仲裁委員會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向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終審確認:單位離崗休息決定違法

一審期間,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到期。在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陳某向單位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遭拒,被告知將終止雙方勞動合同。

2017年2月,白雲區法院以雙方勞動關係在一審期間已到期終止,單位已足額發放陳某離崗休息期間的工資報酬等理由,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後當庭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離崗休息決定違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同時告知陳某就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問題,可另案解決。

法官:

未經協商要求離崗休息

構成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限制

法官表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單位以陳某體檢結果HIV抗體爲陽性要求其離崗休息決定的合法性問題;二是陳某請求恢復其原工作崗位的請求是否成立。

二審認爲,廣州某食品檢驗所作出的以陳某體檢結果HIV抗體爲陽性要求其離崗休息的決定違法:

首先,被訴單位應當舉證證明離崗休息要求已獲陳某同意。經審查證人證言及“工作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先經陳某同意或經雙方協商一致。

其次,被訴單位以陳某HIV抗體陽性爲由要求陳某離崗休息,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及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由於要求陳某離崗休息構成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限制,被訴單位稱已足額發放離崗休息期間工資這一事實不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

再次,現行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及行業要求,均無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從事食品檢驗工作。此外,被訴單位關於陳某可能會發生職業暴露感染他人這一理由,實質上將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於就業大門外,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強調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業權益的基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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