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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等被公|“湖北討債公司鄭州殺3人案”開庭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4W

近日,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湖北討債公司鄭州殺三人案”已在該院開庭審理,“債權人”郭偉和被僱傭人馮益、毛宵非、陳聰、馬鵬均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

“湖北討債公司鄭州殺3人案”開庭 債權人等被公

《法制晚報》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獲得的起訴書顯示,2016年3月,郭偉委託馮益向蘇新風追債,並約定按收回款的30%至40%作爲報酬。

隨後,馮益組織被告人毛宵非、陳聰、馬鵬等人駕駛由郭偉提供的車牌號爲鄂AN8350的轎車到中牟縣催要貨款。馮益等人途徑確山縣服務區的時候購買摺疊刀兩把。

郭偉要求馮益等人如蘇新風不償還貨款,就把蘇新風帶至武漢。

債務雙方本已達到協議

到達中牟縣後,馮益、毛宵非、陳聰、馬鵬採取跟蹤、持刀威脅客戶的方式催要貨款。

馮益向被害人蘇新風催要貨款時遭到拒絕,蘇提出要和郭偉面談還款事宜。

2016年3月20日,郭偉乘坐高鐵趕赴鄭州,馮益等四人前往接郭偉,馮益等人隨身攜帶了兩把超10公分以上的摺疊刀。

當晚23時許,郭偉和馮益等人在鄭州某飯店的包房內與蘇新風見面。

起訴書顯示,經協商,郭偉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同意免去蘇新風43000元貨款,蘇新風將剩餘的53000元貨款打入郭偉指定的銀行賬戶,郭偉同意爲蘇新風寫下收條。

蘇新風表示要對方先打收條,他才能刷卡還款。

馮益指示毛宵非拿來POS機(綁定了郭偉的農業銀行卡)之前,毛宵非和馮益曾經兩次走出包房與其他人溝通。

收條的大意是,收到蘇新風貨款5萬3千元,已結清。受害者馬奎(已死亡)的代理律師劉博今轉述馮益等人的證言稱。該收條上郭偉和馮益均已簽字。

但這張收條蘇新風始終並未拿到。

幫人討債者不滿協議內容致三死一傷

記者瞭解到,郭偉手機短信提示收到五萬三千元之後,並未將收條交給蘇新風,而讓馮益給了毛宵非。

從郭偉手中要過收條,被人用打火機燒掉了。

公訴書給出的原因是,馮益對蘇新風未還部分的貨款產生不滿,即授意毛宵非將該收條銷燬。

情急之中的蘇新風拍了桌子,而馮益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敲敲桌子。

隨後,郭偉給馮益打了一個招呼後離開了。

打算離開的蘇新風被馮益拉住,馮益要求其歸還剩餘貨款,遭到拒絕後,馮益等人即對蘇新風進行毆打。

被害人馬奎、趙威風、米志輝等人得知後進入包房,雙方發生打鬥。

馮益、毛宵非持刀將蘇新風、馬奎、趙威風,迷志輝捅傷,後逃離現場。

蘇新風、馬奎、趙威風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蘇新風等三人均被銳器所傷,分別因爲肝臟破裂、心臟破裂和上腔靜脈離斷失血死亡。

檢察院:僱“兇”者也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法制晚報》記者獲得的起訴書顯示,該案發生9個月後,鄭州市檢察院在去年12月就向鄭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從公訴的罪名看,馮益、毛宵非、陳聰、馬鵬四人爲故意傷害罪,而郭偉則是“窩藏罪”。

今年以2月份,鄭州市檢察院向鄭州市中院提交“變更起訴決定書”,郭偉的起訴罪名依法變更爲故意傷害罪。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事實不符,根據查明的事實,檢察機關做出變更起訴決定書。

檢察機關認爲,郭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涉嫌持刀搶劫和故意殺人罪

受害者親屬馬奎的代理律師劉博今認爲,公訴機關提出郭偉是僱傭者,應當對被僱用人的行爲負責,因此郭偉是共同犯罪,認爲馮益、毛宵非、陳聰、馬鵬等人行爲極其殘忍,造成三死一重傷,要求判決被告無期徒刑到死刑。

本案在鄭州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經過一天的審訊和舉證質證後,劉博今律師提出,本案的被告涉嫌持刀搶劫和故意殺人罪。(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在馮益毛宵非等人銷燬收條後,再逼蘇新風還款,其實質是持刀搶劫。”劉博今表示,郭偉、馮益等人的行爲實質上構成了搶劫,蘇新風、馬奎、趙威風、米志輝等人擁有無限防衛權。

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師則認爲,馮益等人合法討要債務,在發生毆鬥時屬於正當防衛。

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解,被害人的代理律師還向凌風塗料公司和五位被告人以及吳某等人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合議庭表示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