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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福建龍巖市旅遊局副局長範甲榮受賄、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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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龍巖8月3日電 (陳立烽 陳縣琴)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披露,該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原龍巖市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範甲榮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

原福建龍巖市旅遊局副局長範甲榮受賄、挪用公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範甲榮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向他人索要賄賂計人民幣551.6068萬元,其中索要賄賂計人民幣6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範甲榮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規定讓泰華大廈建築設計方案通過會審,未按規定對泰華大廈項目超容積率問題作出處理,造成國家應收取國有土地出讓金、違法建設罰款、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共計484.187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範甲榮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通過家屬退清受賄贓款,並預繳部分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範甲榮索賄60萬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