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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住自己|和田市原市長受賄644萬獲刑12年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3.16W

原標題:部分羣衆眼中的“好市長”受賄又行賄

和田市原市長受賄644萬獲刑12年:控制不住自己

落馬貪官通常不是“單打獨鬥”,在權力與利益結合的關係網上,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官員貪腐也大多不是單一犯罪,而是多重犯罪的結合體。經舉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阿迪力·努爾買買提先後被查出受賄、行賄行爲,昔日風雲人物就此落馬。近日,《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此案的詳情。

被“牽扯”的受賄

在2015年1月之前,阿迪力·努爾買買提還是很多羣衆眼中的“好市長”。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雷厲風行的處事風格使阿迪力積累了不少“人緣”。

這一切,都在和田市供熱辦一名任姓官員涉嫌貪污接受調查後戛然而止。

任姓官員主動坦白,他曾兩次陪同一名供熱公司負責人向和田市某政府官員行賄,行賄數額高達百萬元。

“錢是他們出的,我跟着去就是混個臉熟,將來更方便找他辦事。”任某口中的這位政府官員正是阿迪力。

2015年6月19日,阿迪力涉嫌受賄罪一案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至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阿迪力在2007年至2013年間,先後21次接受他人行賄共計644萬餘元。他利用職務之便,爲多家企業及個人在結算工程款、土地開發、房地產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阿迪力受賄數額最多的,是來自任某所述的幾家供熱公司。

2008年11月至2010年年初,和田市有3家供熱公司面臨鍋爐及附屬設備被收購,同時,3家公司還因拖欠燃氣費惹上了官司。爲順利拿到收購補償款,同時躲避支付拖欠費用,3家公司負責人兩次向阿迪力行賄共計150萬元。

此後,阿迪力還收取過行賄人送的現金、金條、玉石等財物,他以其弟弟的名義在和田市和烏魯木齊市購買了幾套房,還將大量現金投入和田市某融資公司,坐等分紅。

熱播劇《人民的名義》中,大貪官趙德漢有一段經典臺詞:“自從有了第一次後,就再也收不住手了,我這四年,天天就跟做夢一樣,整天恍恍惚惚的。”

這段話也道出了阿迪力的心聲。

他告訴承辦檢察官:“我從一名村幹部一步步走到今天,當然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但慾望之門被開啓之後,我彷彿控制不住自己。”

被慾望吞噬的阿迪力,想起以權謀私的這些年,就像做了一場夢。

被舉報的行賄

自阿迪力涉嫌受賄一案進入司法程序後,他的認罪態度一直很好,主動坦白不法事實。

就在該案審查起訴進入尾聲時,承辦檢察官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客人”。

“我要舉報,阿迪力不光受賄,他還有行賄行爲。”這位“客人”開門見山,並出示了相關證據。

原來,在阿迪力被捕時,和田地區一位縣級幹部因貪污受賄被調查。

當地不少人知道,這位幹部和阿迪力關係“不簡單”。

幾年前,和田地區不少鄉村土地面臨徵購,稍有些“本事”的人,都在想辦法同政府進行土地置換,以實現土地利益最大化。

很多人擠破了頭想跟主管和田市土地徵收工作的阿迪力套近乎,那位縣級幹部也是其中的一員。他和幾名生意人合夥買了一塊地,並邀阿迪力入夥,隨後又藉着阿迪力的“人脈”,將此地與某企業的一塊“好地”進行置換。後來,換來的地成功被開發商徵收,幾人因此獲利。這期間,阿迪力一直以其弟弟的名義“買地、換地”,實則受益人是他自己。

事後,阿迪力讓這些得到好處的人向某企業“意思”一下表示感謝。

“怎麼‘意思’比較合適?”阿迪力表示,50萬元不多不少,基本合適。

當這名縣級幹部接受組織調查後,不少了解內幕的羣衆表示,小貪都被抓了,爲何大貪還穩妥?於是便有了前文中的舉報一事。

當承辦檢察官將阿迪力行賄的證據擺在他面前時,他愣住了。

“確實有這回事,但我並沒有行賄,我只是想感謝一下那家公司。”阿迪力辯稱。

“行賄罪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檢察官耐心給阿迪力“普法”。

“雖然你沒有直接向某企業行賄,但你指示他人給其送去50萬元‘感謝費’,而之前你參與了謀取不當利益,置換的土地有你的一份,這些事實已構成行賄罪。”面對檢察官的舉證,阿迪力啞口無言。

2016年年底,阿迪力因犯受賄罪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20萬元。(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晨 喬麗攀·牙合甫)

□ 說“法” 對官員行賄行爲應“零容忍”

現實總是比想象更離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原市長阿迪力·努爾買買提貪腐案件中,他竟然爲謀取不當利益,指示他人給一家公司送去50萬元“感謝費”。最終,法院以阿迪力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賄賂犯罪,可以說是當前社會中最主要的腐敗犯罪形式,而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主要着眼於懲治受賄犯罪,較少懲治行賄犯罪,尤其是對官員的行賄犯罪,更是少有提及。然而,行賄和受賄是一個犯罪行爲的兩個方面,如果不懲治行賄犯罪,不但會縱容行賄者繼續行賄,還會影響對受賄犯罪的懲治效果,不利於鞏固已然形成的反腐敗效果。

現如今,法院對行賄的官員同樣定罪量刑,可以看成是依法處理行賄犯罪,而只有加大對行賄者的懲治力度,才能真正做到對腐敗“零容忍”,讓官員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在更深層次上,應該健全廉政制度,有效制約官員手中的權力,減弱行賄者行賄動機。(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