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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密"促使被告人當庭認罪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5W

我從事反貪工作多年,印象最深的是我主辦的劉某受賄案。

特殊"保密"促使被告人當庭認罪

劉某案發前是一名縣委常委、副縣長,主管城建工作,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開發商賄賂30餘萬元,涉嫌受賄罪。檢察機關對其立案的時間是2004年5月11日,按照工作計劃,拘傳、搜查要在同一天同時進行。但是在搜查前,我們瞭解到劉某的女兒當年高三,還有20多天就要高考,正處於複習衝刺階段,劉某希望我們對孩子保密,不讓孩子知道爸爸出事。

當時,我們敏感地意識到對劉某羈押的消息如果被女兒知道,肯定會給他女兒造成嚴重的打擊,對高考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嫌疑人家裏的紅木傢俱、大件的電器都是受賄的贓物。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扣押在案的話,那麼他的家裏基本上就空了,這樣還怎麼對孩子保密?通過前期工作,我們還了解到劉某出身農民,三歲喪母,由父親含辛茹苦一手拉扯大,很看重家庭,看重親情。

爲了做好這份特殊的“保密”工作,不影響劉某女兒高考,經過反覆研究,在搜查前我們詳細制訂了工作方案。爲避免鄰居們瞭解真實情況傳到孩子耳中,我們身着便裝,不開警車,像串門一樣來到劉某家;搜查中,大家更是小心謹慎,特別注意了家裏物品的擺放順序,嚴格做到原位原放,以免露出一點蛛絲馬跡。也沒有對物品進行扣押,先通過拍照固定了證據,待他女兒高考後再作處理。劉某的女兒回家後沒有發現家裏被搜查過,劉某的妻子也騙女兒說爸爸出國考察去了,要一段時間才能回來。就這樣,因爲我們的“保密”措施到位,劉某的女兒沒帶任何包袱和情緒,安心參加高考,順利考入一所重點大學。

在辦案的前期,劉某牴觸情緒很大,存在僥倖心理,一直不承認自己的受賄犯罪。後來當劉某知道這件事以後,內心受到極大的觸動,淚水漣漣,反覆敘說自己對不起孩子。最終,劉某交代了數額較大的受賄犯罪事實,並且主動交代了我們沒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

在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對於劉某主動交代的一起犯罪事實,律師要爲他作無罪辯護。劉某擺擺手,打斷了律師的辯解,他說:“這件事是我做的,我最清楚,你不用爲我辯護了,我現在認罪。”最終劉某因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一審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從事檢察工作20多年來,我一直堅守在反貪工作第一線,共參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100餘起。在辦案的過程中,當接觸到被查辦的一些貪賄犯罪分子,在爲他們感到惋惜、悲哀的同時,更多看到的是他們給家庭尤其是給孩子造成深深的傷害。因此,在辦案過程中,我注重溫情執法,人性化執法,儘量減少對嫌疑人家人的傷害。

(盧鳳超系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