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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判死|內蒙古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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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鄂爾多斯3月20日電 (張林虎 趙利雄)20日,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女記者家暴致死案”一審宣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金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內蒙古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審宣判 丈夫被判死

2016年4月6日,內蒙古鄂爾多斯杭錦旗廣播電影電視服務中心漢語新聞部辦公室副主任紅梅疑遭家暴,在家中身亡。次日,其丈夫金柱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柱與紅梅系夫妻關係,金柱曾經多次酒後對紅梅實施家暴。

2016年4月5日晚,紅梅外出應酬。金柱自己在家飲酒,期間多次給紅梅打電話,但紅梅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

23時30分許,金柱見紅梅仍未回家,便駕車出去尋找,在小區花池附近看到紅梅從出租車上下來。出租車走後,金柱毆打了紅梅後將其拉上車,坐在駕駛座上揪住紅梅頭髮,將紅梅頭部往車玻璃上撞擊。

2016年4月6日,紅梅因身體不適向單位請假。當日13時40分許,金柱起牀後將兒子送到學校,回家途中買了一瓶白酒,喝完後,又買了一瓶帶回。15時34分許,金柱回到家中繼續喝酒。幾分鐘後,夫妻二人發生爭吵,金柱再次毆打了紅梅。不久,金柱發現紅梅在二樓臥室牀邊趴着,口吐白沫。

18時56分,金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後,發現紅梅已經沒有生命體徵,搶救無效死亡。

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紅梅系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而死亡。

法院認爲,金柱因對紅梅出去應酬而產生不滿,於當晚對其進行毆打,並於次日酒後再次實施毆打致紅梅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金柱與紅梅結婚後因酗酒的惡習,多次對紅梅進行家庭暴力,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在綜合案情事實基礎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金柱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