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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逃兵要接受什麼懲罰?

欄目: 奇聞趣事 / 發佈於: / 人氣:2.74W

古代戰爭頻繁,且士兵生命危險巨大,更何況即便死在戰場上,也並沒有什麼好處。這就使得百姓一方面不願當兵,一方面在戰場上不願拼命,甚至還會找各種機會逃跑。對這一現象,古代都制定了哪些制度來防止逃兵現象?

古代的逃兵要接受什麼懲罰?

最早處置逃兵的法律

最早處置逃兵的法律,是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軍爵律》兩條條文。一條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爲一“伍”,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大概是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另外一條規定,如果在戰場上“失蹤”,軍隊已經上報他陣亡、國家對他的後人進行了撫卹、授予爵位,可是後來查明他是在戰場上逃跑,並沒有死,就要剝奪他後人所得的撫卹及爵位。這人日後回到家鄉,就“以爲隸臣”,成爲國家奴隸。

連坐家屬的“士亡法”

東漢末年的戰亂中,曹操集團逐漸獲取中原控制權。曹操將他軍隊中的士兵一律劃爲“士籍”(或稱“士家”),戶口單列,世襲爲兵。士兵家屬集中遷居到許昌一帶居住,作爲人質,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爲,就連帶處罰其家屬。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間通婚。另外,曹操還特意制定“士亡法”,規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

古代的逃兵要接受什麼懲罰? 第2張

唐朝懲處制度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分爲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平時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軍隊已出征上戰場,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平時鎮守駐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爲止,沒有死罪。唐末五代時期軍閥混戰,爲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溫(後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臉上刺上軍號,在道路關口設立崗哨盤查,發現刺字的逃兵就予以處死。

“軍令如山倒”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賦予指揮官對於手下將士的生殺大權,因此指揮官有權決定有關逃兵處置的這些法律在軍營是否執行。作爲軍人的首要天職就是服從命令,而在戰場上更不能當逃兵,更何況當了逃兵也不一定能活命,還不如戰死沙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