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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爭《星光大道》商標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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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爭《星光大道》商標一審敗訴

央視《星光大道》

星光大道商標早在2003年被註冊,央視後以同名欄目有影響力並且在先使用“星光大道”四字爲由,要求討回該商標。

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一審認定,央視該節目開播“落後於”同名商標的註冊,在先使用的說法難以成立,因此判決央視敗訴。

各方說法

央視:有人搭便車“惡意搶注”

中央電視臺起訴稱,作爲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後來“星光無限”改版爲“星光大道”,擁有觀衆人次已超過10億,屬於“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

央視還認爲,星光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時,仍然申請註冊該商標,這種行爲屬於搭便車出名的“惡意搶注”,因此起訴要求撤銷商評委之前的核準註冊該商標的裁定。

據瞭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星光大道”,計劃用於“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服務項目上。

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標註冊申請獲得初審通過,在此後3個月異議期的最後一天,央視向商標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央視的異議被駁回後,央視又申請複議,要求該商標不予通過審批。2011年3月,央視的複議再度被駁回。央視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商評委:央視“在先名稱權”不成立

商評委認爲,央視雖稱“星光大道”很早前作爲其節目板塊名稱使用,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

現有證據足以表明,該欄目開播於2004年10月9日,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此難以認定星光公司註冊申請的行爲具有主觀惡意,央視所稱的“在先名稱權”理由不能成立。

商評委還指出,央視雖然稱星光公司註冊“星光大道”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星光公司具有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的惡意,但並無充分證據支持上述觀點。因此,商評委認爲當初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作爲第三人的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表示,在2003年,該公司就籌備舉辦“星光大道表演大賽”,且在同年11月11日簽訂了網絡域名合同,“星光大道”專用域名一直沿用到現在,公司本是希望將“星光大道”做成品牌進行商業開發,該商標註冊也早於央視同名欄目的開播,央視沒權利要求獨佔“星光大道”一詞。

法院審理

星光公司沒有采用欺詐手段

法院認爲,央視未提交星光大道欄目先於星光大道商標申請之前就已經播出,並在相關公衆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任何有力證據。

央視提交的其他證據只能顯示,“星光大道”欄目開播於2004年10月9日,晚於星光公司申請星光大道商標的申請日。相反,星光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央視的“星光大道”欄目開播前,該公司於2003年就已經將“星光大道”作爲青年演員表演大賽的相關名稱及標識進行了使用。

星光公司註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沒有對公衆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在註冊中也沒有采用欺詐手段,並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