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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海高通訴|中美"高通"商標之爭一審結案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6.8K

中美"高通"商標之爭一審結案 駁回上海高通訴

製圖/高嶽

法制網記者 餘東明 通訊員 高遠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對備受各界關注的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原告全部訴求。據悉,該案爲繼美國蘋果與唯冠ipad商標糾紛之後,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一號大案”。

“高通”之爭

根據上海高通材料看,它是一家有着20多年曆史的民營企業。1992年7月,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其更名爲現在的“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所研發生產的“高通”品牌漢卡與聯想、金山、巨人、四通等四家公司漢卡並稱中國五大漢卡品牌。之後,其不斷擴展經營範圍,其產品和服務包括聲卡、電視機機頂盒、LCD顯示模塊、超市電子標籤、手機、平板電腦以及各種半導體芯片等IT和網絡應用產品和服務。至今,上海高通先後使用、申請、註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其中包括第9類漢卡、彩照擴印機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電話通訊的“高通?;”、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的“高通?;”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證機構分別申請網絡證據公證,公證美國高通在官方網站及其官方博客宣傳、介紹卡爾康公司產品及服務時,使用了“高通處理器”、“高通驍龍處理器”、“高通參考設計”等表述,並以“美國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術公司”等表述指代卡爾康公司及其在華關聯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號、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第430505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爲,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註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同時,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並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在《人民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此案一出,各界高度關注,而美國高通對此案的態度也一下子成爲了公衆焦點。

美國高通成立於1985年,是一家從事無線通訊業務的企業。1993年12月,美國高通爲推廣和聯繫其國際經營活動,在美國設立了全資子公司高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檔案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不久即向中國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交了“關於設立高通國際實業公司代表處申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於1994年6月批准該申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同年8月核準“美國高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以下簡稱美國高通北京代表處)開業登記,2004年7月該代表處經覈准註銷。

2001年7月,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覆同意美國高通(即卡爾康公司)在北京設立外資企業高通中國公司,2008年10月14日,高通中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高通上海分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後,美國高通以“高通”、“高通驍龍”作爲其產品和服務的中文商標使用。

記者另悉,2010年,美國高通曾就上海高通的四個商標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銷申請。其中,關於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商標,國家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提出複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作出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上海高通繼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上海高通接着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先後於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於另外兩個第662482號商標、第4305050號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維持訴爭商標有效,駁回撤銷申請。美國高通不服,提出撤銷複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複審決定對第662482號予以撤銷,對第4305050號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包裝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兩項服務上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年5月,北京知產法院判決認定上海高通第662482號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駁回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而對於第4305050號商標,北京知產法院於今年8月一審認爲美國高通的部分訴訟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商評委撤銷相關複審決定,並重新作出決定。

各執一詞

2014年,案件訴至上海高院,可謂一波三折。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院立案受理後,被告高通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後經上海高院、最高法院一、二審裁定駁回。接着,原告上海高通提出申請,請求追加高通中國公司作爲被告參加訴訟,法院經審查後予以准許。然後,美國高通中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又提出異議,後申請撤回管轄權異議,法院予以准許。在經歷了這些波折後,2016年5月17日,法院正式開庭。

庭審中,上海高通堅持認爲,其使用、註冊“高通”作爲商標和企業字號遠早於三名被告,美國高通、高通中國公司及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和註冊包含“高通”字號的企業名稱,致使一般公衆產生混淆,不能辨別“美國高通”還是“中國高通”。且美國高通曾一度試圖收購原告,故其用“高通”作爲其翻譯的企業名稱的字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主觀惡意明顯。同時,由於被告與原告的經營範圍重合或近似,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類似,被告使用包含“高通”字號的中文企業名稱,不可避免地將會使相關公衆對於原、被告產生市場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名被告則共同辯稱,第一,美國高通並未侵犯上海高通於“漢卡”上註冊的第662482號商標,該商標由於原告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原告的權利基礎不復存在,且該商標被覈准使用的商品僅限於漢卡,漢卡與被訴侵權產品“手機芯片”不構成類似商品,美國高通在“集成電路、電子芯片”商品上獲准註冊“高通驍龍”商標,該商標與原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高通驍龍”商標的使用不會與上海高通的商標混淆。第二,上海高通註冊的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商標也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其權利基礎不復存在,美國高通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第三,上海高通的第4305050號商標目前尚在撤銷審理中,權利基礎不穩定,且美國高通的“參考設計”服務與該商標覈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不可能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犯,至於美國高通關於“高通參考設計”的表述,其中的“高通”是對企業字號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性使用。第四,美國高通善意註冊並使用“高通”字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美國高通與上海高通分屬不同行業領域,不存在任何競爭關係,美國高通使用“高通”字號的行爲不會造成相關工種的混淆誤認。第五,原告主張損害賠償高達1億元的依據爲2014年4月21日至24日4天期間三名被告的獲利,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構成權利濫用,不應得到支持。

焦點縷析

在經過前後四次的公開庭審後,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第二,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第一個焦點,法院認爲,從漢卡與手機芯片各自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等方面的事實可見,兩者有明顯不同。且漢卡退市已久,作爲早期計算機外圍設備的漢卡現已少有人知,相關公衆不會認爲用於無線通訊設備的手機芯片與漢卡存在特定聯繫,以致造成混淆。因此,二者不構成類似商品。

而對於手機芯片與通訊服務缺乏直接關聯關係,法院認爲基於相關公衆的一般認識,不會認爲兩者存在特定聯繫以致造成混淆。

此外,法院還認爲,上海高通的計算機軟件設計商標,總體上屬於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服務,手機芯片則用於手機通訊產品的製造,二者在各自的功能以及服務或消費的提供者、提供渠道、對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同時,美國高通的“參考設計”服務應當視爲其銷售自身產品所附帶的服務,不屬於上海高通訴稱的與其核定服務項目相同的服務,不構成類似服務。

對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焦點,法院認爲,上海高通在成立之初是一家以計算機外圍設備“漢卡”爲主要產品的企業,美國高通則系一家以通信技術爲主的美國企業,其北京代表處爲美國高通從事有關通信設備、產品及技術的諮詢聯絡工作,二者分屬不同的行業領域,經營業務方面並無交集。

此外,上海高通經上海市普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登記註冊,美國高通北京代表處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登記,二者主要經營地域分處異地,雙方對“高通”字號的使用應屬巧合,美國高通北京代表處屬於善意使用“高通”字號,上海高通關於三被告具有“惡意”的指控並無事實依據。

另外,從案件事實情況來看,上海高通雖登記“高通”字號在先,但距美國高通申請設立北京代表處之時不超過一年半,上海高通及其使用高通字號的產品在此較短期間雖獲得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程度並不足以使屬於不同行業領域的高通國際公司有義務避讓對相同字號“高通”的註冊與使用。

綜上,上海高院於今日作出上述判決。

法制網上海8月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