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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初中女教師與男學生髮生性關係始末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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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女,30歲左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2014年3月至8月間,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於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常州初中女教師與男學生髮生性關係始末真相

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據辦案法官介紹,因爲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因此該起案件中,黃某不構成強姦罪。最終,黃某因猥褻兒童罪獲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