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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在賓館發生關係|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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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侵犯男學生,與他發生關係數次,由於男方當時未滿14歲,因此該名女教師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日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發佈了這樣的一件案例,此事也引發網友集體關注。

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曾多次在賓館發生關係

女教師黃某利用職務之便,對受害男子王某(男,2001年生)進行引誘,兩人多次在家中、開房甚至在輔導學習發生性關係。長期的性生活讓王某的學習成績下降,其父母在懷疑之下進行查看,最終發現了不堪的一切。

雖然黃某與王某之間發生性關係是建立在你情我願的基礎之上,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兒童發生性關係,被視爲強姦,而黃某在本案中並沒有涉及強姦,固被判處猥褻兒童罪。

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曾多次在賓館發生關係 第2張

據瞭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瞭解,該起案件中,黃某30歲左右年紀,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係後,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於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係,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爲,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爲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髮生性行爲,該行爲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