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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在賓館發生性關係(圖)|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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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曝光的校園性侵案中,許多學生都是長期、連續被侵犯。,什麼遲遲未能被發現?女教師侵犯男學生,曾多次發生性關係,該男學生還是未成年人,僅僅只要14歲。日前,女教師猥褻男學生事件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介入。

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曾多次在賓館發生性關係(圖)

女教師猥褻男學生,讓我們理性的面對這些讓人心痛的事實,理性的面對師德,在理性中重建師德。學生遭教師猥褻,如果學生能夠懂得,在現實生活中如何不傷害別人,又如何保護自己,一旦遇到傷害可以檢舉、報警,也就不會拖這麼長的時間。

女教師侵犯男學生 曾多次在賓館發生性關係(圖) 第2張

據瞭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瞭解,該起案件中,黃某30歲左右年紀,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係後,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於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係,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爲,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爲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髮生性行爲,該行爲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