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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4大內容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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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我國2006年發佈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至今已逾十載,財政部首次對收入相關準則進行了全面修訂。該準則規範收入確認、計量以及對相關信息的披露。中華會計網校小編將帶領大家看一下此準則的修訂改進了哪些方面。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4大內容修訂,影響重

本次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點:

1.統一收入確認模型,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

新收入準則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方法,規範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更好的解決了"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問題。

2.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由風險報酬轉移變成控制權轉移。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並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此舉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解決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能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的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淨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在事務操作中更實用,滿足企業收入覈算的實際需要,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與可靠性。

新收入準則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實施時間,具體如下:

1.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將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並允許主體提前採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外市場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的境內公司,都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該準則。

2.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這一要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該類上市公司境內外報表出現差異。

3.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爲這些企業預留兩年的準備時間,以總結借鑑境外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經驗,確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質量地執行新準則。

4.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爲這些企業預留近三年的準備時間,以確保準則在該類企業得到平穩有效實施。

5.對於條件具備、有意願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允許其提前執行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