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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法律文書說理應自覺貫穿司法辦案全|最高檢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9.01K

中新網7月25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意見中提出,檢察法律文書說理作爲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內在要求,應當自覺地貫穿其司法辦案全過程。

最高檢:檢察法律文書說理應自覺貫穿司法辦案全

意見明確了檢察法律文書說理的主體,即辦理案件的檢察官,其他檢察人員可以協助檢察官進行說理。對於依照規定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或者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答覆申訴人的決定事項,辦理案件的檢察官應當配合案件管理部門或者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進行說理。

意見提出,檢察法律文書說理作爲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內在要求,應當自覺地貫穿其司法辦案全過程。對於涉及案件終局處理或者辦案重要節點的檢察法律文書,應當在文書中說理或者在送達文書時主動說理。當事人等對已送達的檢察法律文書記載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提出質疑或者異議的,應當隨時有針對性地進行說理。有關人員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行爲及其檢察法律文書內容表示強烈不滿,可能引起上訪、纏訪的,應當及時進行說理。

意見還明確了檢察法律文書說理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作出有關決定,需要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書面說理的,可以在敘述式法律文書中進行說理;對填充式法律文書,可以增加附頁或者製作說明書進行說理。

對於不宜書面說理的,或者在辦案中遇到緊急情況的,或者說理對象認可同意的,可以進行口頭說理。口頭說理,一般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在場,並製作筆錄附卷。現場不具備筆錄製作條件的,檢察人員可以事後予以記錄並簽字後附卷。

探索建立檢察宣告制度,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設置專門的宣告場所,由檢察官召集當事人、申訴人、賠償請求人等到場,當面宣告決定內容,送達法律文書並進行釋法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