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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侵犯著作權|新浪微博限制用戶授權第三方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36W

“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新浪微博平臺《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相關條款,近日引發對微博內容版權歸屬問題的爭議,有用戶質疑其涉嫌侵犯用戶著作權。

新浪微博限制用戶授權第三方 算不算侵犯著作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範辰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爲,微博用戶對所發佈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當然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該作品,此條款顯然侵犯微博用戶的著作權。

北京律師鍾蘭安認爲,微博平臺對其他同業競爭對手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應當積極採取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應當對使用者採取限制其權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則認爲,用戶不需要太緊張,微博此舉不針對用戶,主要爲一旦發生不正當競爭微博拿這種條款去維權,比如第三方濫用用戶授權去抓取。

用戶對微博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

範辰律師認爲,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微博用戶在微博發佈的原創內容,如果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微博用戶對該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範辰說,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與人身密切相關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人身權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範辰稱,著作財產權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概括地說,可分爲使用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獲得報酬權。

根據9月16日最新的《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微博內容即指用戶在微博上已發佈的信息,例如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複製、轉載、更改、引用、鏈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

微博平臺稱,用戶對自身擁有完全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內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經用戶和微博平臺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戶已經在微博平臺上發佈的內容的行爲均屬於不正當競爭。微博爲維護自身權益,將採取各種手段避免遭受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但此條款引發用戶爭議,被質疑侵犯了用戶著作權。

律師:“霸王條款”,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員”9月16日下午再度迴應質疑稱,版權或者說著作權理所應當是屬於內容創作者所有的,權利本身都歸屬於作者。微博作爲發佈平臺只享有一定範圍的使用權。用戶對自己的原創內容毫無爭議地擁有著作權,在微博平臺上發佈的也不會例外。用戶對於自己具有完全權利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發佈到其他平臺。

但迴應還稱,未經微博平臺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佈的微博內容,顯然是不能允許的。非法抓取是指採用程序或者非正常瀏覽等技術手段獲取內容數據的行爲。

範辰律師認爲,微博用戶對所發佈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當然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該作品,此條款顯然侵犯微博用戶的著作權。

範辰稱,根據《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案中,此條款顯然屬於“霸王條款”或者格式條款。如因此發生糾紛,此條款因排除微博用戶的主要權利、違反合同法及著作權法的強行性規定而無效。

北京律師鍾蘭安也認爲,此條款涉嫌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權益。

他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也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根據該規定,微博平臺的該項規定涉嫌爲消費者(即微博使用者、作者)“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應屬霸王條款。因此,該條款因涉嫌違法,沒有法律效力;若發生相關糾紛,不應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認爲,目前司法實踐中,微博是沒有辦法根據這個條款來處分用戶的著作權的,著作權屬民事權利,用戶可以自由處分,如果用戶不同意協議內容可以不發原創性的東西,用戶同意就要遵守這個規則。他認爲用戶不需要太緊張,微博此舉不針對用戶,主要爲一旦發生不正當競爭,微博拿這種條款去維權,比如第三方濫用用戶授權去抓取,因爲現實中用戶往往很少去看協議,有些會一攬子授權。

微博平臺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對於用戶不同意服務使用協議就不能使用微博,範辰律師認爲,《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規定,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或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如果經營者有此行爲,則屬於壟斷行爲或不正當競爭行爲。

範辰稱,新浪微博在及時網絡發佈平臺領域,顯然具有支配地位。新浪規定,用戶不同意微博平臺的服務協議就不能使用微博,顯然屬於涉嫌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爲。

鍾蘭安律師也認爲,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微博平臺的相關規定,有違“自願、平等、公平”的市場競爭原則。微博平臺應當依法經營,充分尊重使用者包括作者和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

他稱,微博平臺對其他同業競爭對手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應當積極採取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應當對使用者採取限制其權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這種錯誤的方式,不可能達到維權的目的。

朱巍則認爲微博此舉不涉嫌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用戶可以使用的發佈平臺很多,比如微信公衆號、百家號、頭條號等等。

(原標題:法治課|新浪微博限制用戶授權第三方使用內容侵犯著作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