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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1.87W

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學習和生活時,在其發生緊急事故時,父母無法對其進行保護,所以學校、幼兒園要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如未盡責,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安安摔傷是因爲他主動與濤濤打鬧所致,並非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安安和濤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的後果,不應在教室肆意打鬧,這說明他們二人均有過錯。學校在上述案件中沒有過錯,不應對安安的受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