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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核安全法草案三審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19W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高敬)核安全法草案28日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次審議稿在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放射性廢物處置、核損害賠償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

核安全法草案三審 強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

草案三審稿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爲從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防護和職業健康檢查,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衆提出,乏燃料處理處置、核設施退役、放射性廢物處置是核工業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的問題,並且處理處置週期長、難度大、投入多。對此,草案三審稿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費用;應當預提核設施退役費用、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專門用於核設施退役、放射性廢物處置。

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核損害賠償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衆提出,核損害賠償是倒逼核設施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不同於普通的損害賠償,應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同時借鑑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對核損害賠償作進一步完善。

草案三審稿對此規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在當天下午進行的分組審議中,大家普遍認爲,草案三審稿總結我國核安全工作實踐經驗,按照從高從嚴的要求,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管控,符合核安全工作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當前核電快速發展的形勢下,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代表劉佔芳提出,草案三審稿法律責任部分仍比較欠缺,建議提高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罰款數額,切實起到震懾作用。此外,還有人建議法律在科普宣傳方面有所加強,讓核安全走進人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