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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核安全法草案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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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金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日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請會議審議。

核安全法草案二審: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

明確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單位

草案第五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對核安全負主要責任。”有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衆提出,這類單位應當對核設施、核材料、從業人員和公衆以及環境安全承擔全面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中的上述規定修改爲:“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

覈實施首次裝投料前應申請運行許可

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了覈實施首次裝投料許可,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覈實施運行許可。有的部門和企業提出,爲確保覈實施運行安全,覈實施首次裝投料試運行就應當按照正式運行的要求審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覈實施首次裝投料許可和運行許可合併爲運行許可,規定覈實施營運單位在首次裝投料前應當申請覈實施運行許可。

加重處罰嚴重危害核安全的違法行爲

草案第六章規定了法律責任。有常委會委員、地方、單位和社會公衆提出,應當對法律責任進行梳理,區別情況作出規定,核安全文化培育和建設屬於倡導性規定,不宜規定處罰,而對嚴重危害核安全的違法行爲應當加重處罰。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刪去草案第六十六條中關於核安全文化的法律責任;對未經許可,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退役活動等違法行爲,加重處罰;對未經許可變更許可規定條件、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未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等違法行爲,增設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