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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強化放射性廢物處|核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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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高敬)核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24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問題,草案將從制度上予以強化,並增加放射性廢物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

核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將強化放射性廢物處

目前,我國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滯後於核能發展的需要,加強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刻不容緩。核安全法草案在2016年10月首次提請審議。二次審議稿草案在廣泛徵求社會公衆意見後作出修改。

草案規定,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在國家規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實行集中深地質處置,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

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草案規定,放射性廢物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確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草案提出,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置。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徵、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在放射性廢物運輸方面,草案規定,國家對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實行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運輸安全。同時,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託運人應當在運輸中採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對運輸中的核安全負責。

草案還對法律適用範圍、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的責任、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等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