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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電信運營商承擔四成責任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4.24K

本報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左菁)自己的手機卡被人冒名補辦,還通過支付寶轉走24萬。電信運營商防範不到位,被武漢某法院判定承擔四成責任。

法院判電信運營商承擔四成責任

2008年6月8日,鄭某辦理了手機號,後用該手機號註冊支付寶並綁定銀行卡。2015年6月10日,謝某持本人身份證及僞造的鄭某臨時身份證到某電信運營商營業廳辦理了鄭某手機卡補卡業務。

當日12時起,鄭某支付寶賬戶被陸續消費、轉賬10萬餘元;6月11日11時,鄭某支付寶賬戶中14萬餘元被轉走。一下損失了24萬,鄭某傻了眼,並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電信運營商賠償其損失及利息。

營業廳爲僞造鄭某臨時身份證的謝某辦理補卡業務存在違約行爲,對臨時身份證是否爲有效證件防範不到位,導致謝某補辦了鄭某的SIM卡,進而找回鄭某的支付寶登錄密碼,造成了鄭某的損失,電信運營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鄭某在發現手機突然無信號後,明知其手機綁定了支付寶及銀行卡的情況下,未及時通過電腦登錄其支付寶將其賬戶凍結或掛失,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且鄭某身份證信息的泄露、手機號服務密碼的泄露、手機號模糊認證信息的泄露等,也是導致鄭某手機卡被冒名補辦,存款被盜刷的因素。

法院結合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過錯程度等綜合情況,酌定電信運營商承擔40%的責任,鄭某承擔60%責任。

鄭某因保管個人安全信息不善和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承擔了主要責任,教訓深刻。這也提醒廣大移動支付平臺客戶,一旦遇到手機停止服務、手機卡失效的情形,應立即查明原因並及時解綁支付寶及銀行卡,隨時保障賬戶安全。如發現資金被盜應第一時間向警方報案,並保留相關短信、通話記錄、資料等證據,以備及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