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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3宗內幕交易案|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處罰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4.42K

中新網7月28日電 證監會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通報,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內幕交易案,1宗基金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處罰 包括3宗內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控股)未按規定披露對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提供1.4億元擔保並開具3億元轉賬支票做爲履約保證事項,未按規定披露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2016年5月31日的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大連控股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30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大連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代威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周成林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3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李某峯、劉某菊系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聞傳媒)擬收購陝西華商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公司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聞傳媒財務部經理助理萬玉珍與劉某菊存在聯絡接觸,且負責審覈劉某菊盡職調查出差報銷單據,控制使用“萬某弟”證券賬戶交易“華聞傳媒”,獲利約 6.6萬元,萬玉珍堂兄萬明曾任華聞傳媒董事,是李某峯的前直屬領導,與李某峯存在聯絡接觸且與萬玉珍聯繫頻繁,控制使用某公司證券賬戶及“萬某”等親友的證券賬戶交易“華聞傳媒”,獲利約1,358.8萬元,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萬玉珍違法所得約6.6萬元,並處以約19.9萬元罰款,沒收萬明違法所得約1,358.8萬元,並處以約4,076.5萬元罰款。

二是楊某澤系江蘇亞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邦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某澤之子楊益偉同其父通訊聯絡頻繁,控制使用“曹某”、“楊某菁”證券賬戶交易“亞邦股份”,獲利約爲135.8萬元,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沒收楊益偉違法所得約135.8萬元,並處以約271.6萬元罰款。

三是趙某系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唐山港)2015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劉俊是趙某的直接下屬,二人平時接觸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俊在與趙某交談後立即使用本人證券賬戶大量買入“唐山港”,獲利約爲16.16萬元,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劉俊違法所得約16.16萬元,並處以約48.5萬元罰款。

1宗基金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案中,白金於2011年7月入職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發基金),成爲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從業期間,白金及其配偶雷某共同控制“肖某”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但未按規定向廣發基金申報,違反了《基金法(2012年修訂)》第18條規定,依據《基金法(2012年修訂)》第121條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責令白金改正,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