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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翻供證言未被採納|官員受賄案重審減刑7年半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3.02W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原大隊長吳奇慧玩忽職守、受賄一案,福建晉江市法院經重審,依據新的受賄量刑標準判處吳奇慧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與此前該院第一次一審的判決相比,刑期少了7年半。

官員受賄案重審減刑7年半 證人翻供證言未被採納

2017年3月13日,吳奇慧收到了這份重審判決。

晉江市法院認定,吳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損失,同時收受10名漁民14萬餘元錢款,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吳奇慧的辯護律師曾對該案6名“行賄”漁民重新取證,獲取的相關證言稱他們從未向吳奇慧行賄,所作的供述系被檢察院帶走後,在打印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形成。2017年1月,澎湃新聞來到泉州市豐澤區,採訪到10名“行賄”漁民中的5人,他們的說法和律師提交給法院的證言一致,均表示未向吳行賄。

重審判決對於律師的取證未予採納。晉江法院認爲,上述6名證人經法院通知未到庭作證,證人和吳奇慧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故對偵查階段的證言予以採信。

重審宣判之後,吳奇慧表示不服判決,將繼續上訴。

律師取證6“行賄人”翻供,案件被髮回重審

2015年3月10日,晉江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吳奇慧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受賄罪部分,法院認定,2009年至2014年,吳奇慧在擔任豐澤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10個漁民送的錢款,共計145000元。

一審開庭時,針對受賄罪指控,吳奇慧對其曾做過的有罪供述全盤否認,一名爲黃金龍的“行賄”漁民也當庭否認此前的行賄證言,稱遭非法取證,法院對此均未予採納。吳奇慧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前,吳奇慧的辯護律師李肖霖、彭逸軒決定對該案證人進行取證,得到黃允諒、黃秀寶、黃文通、黃金龍、翁典金、曾景樹等6名“行賄人”的配合。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律師取得的證人證言和晉江市檢察院所獲證據截然相反。6名證人均向律師表示,其在偵查機關所作證言不屬實,不存在向吳奇慧行賄的事實。

2017年1月11日,澎湃新聞來到泉州市豐澤區,逐一尋找該案10個“行賄人”,其中5人接受了採訪——三人接受當面採訪,兩人接受電話採訪。

5位受訪對象說法和律師提交給法院的證言一致,均表示和吳奇慧沒有經濟往來,其中黃金龍還表示,如果條件允許,願意再次出庭作證。

泉州中院原定於2015年12月11日對該案開庭二審。接到開庭通知後,李肖霖和彭逸軒律師將對上述6人的取證提交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接收證據材料幾天後,通知取消原定庭審。

2016年8月1日,泉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該案發回晉江市法院重審。

證人未出庭,法院重審對律師取證不予採納

2017年1月10日,該案重審在晉江市法院開庭。

在庭審中,吳奇慧辯護律師提交的對上述6名證人的錄音等證據都被一一質證。出庭公訴人認爲,此前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所獲得的證人證言,均由證人本人簽字確認,而且取證的地點和程序都是合法的,建議法庭採信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所獲取的證人證言。

重審開庭當天,澎湃新聞在現場注意到,晉江市檢察院未向法庭提供偵查機關向證人取證的錄像。開庭審理經歷了一整天,10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

2017年3月13日,晉江法院對該案作出重審判決稱,經依法通知,6名證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對其接受辯護人詢問的矛盾證言作出合理解釋。而在偵查階段,本案所有證人的證言與被告人吳奇慧的供述在行賄對象、時間、動機、數額、地點等重要細節上均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吳奇慧存在受賄的事實。故,對本案所有證人在偵查階段的證言予以採信。

晉江市法院重審對原一審認定的受賄數額予以維持,判處吳奇慧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根據新的受賄判刑標準,將其刑期減至三年二個月有期徒刑。

2016年4月18日,兩高聯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新明確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定爲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