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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09W

中新網7月11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佈通知,對《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商務部在執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時,應當實行罰繳分離的制度。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應由當事人就地上繳國庫。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行政處罰由商務部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商務部所屬機構(包括內設機構、各特派員辦事處、直屬事業單位等)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商務部不得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意見稿》還指出,商務部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爲商務部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通過召開審理會的方式審理行政處罰案件。商務部法制工作機構是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安排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審理會,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意見稿》規定,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調查機關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目錄,連同證據材料一併移交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寫明案件的事實情況、調查過程、相關證據及違反的法律規定,並對案件的處理及依據提出初步意見。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證據等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後,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意見稿》提到,法制工作機構認爲案件中個別事實不清的,可以要求調查機關作出解釋、說明。必要時,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及人員調查、瞭解情況。法制工作機構經過審查,認爲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法制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爲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審查報告》等材料提交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審理。

《意見稿》還提到,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經集體討論,充分協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是涉嫌構成犯罪的,交由調查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二是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三是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四是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

《意見稿》明確,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確定的處罰意見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擬作出3萬元以上(不含3萬元)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日內向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

《意見稿》還明確,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會。當事人有重大陳述、申辯意見,法制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爲有可能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的,行政處罰委員會應當召開審理會對案件進行復審。

《意見稿》最後強調,商務部在執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時,應當實行罰繳分離的制度。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應由當事人就地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