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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樓死亡究竟該由誰買單?|父母外出兒子墜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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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再現,父母外出兒子墜亡,實在令人心痛!租住在厚街出租屋的一對夫妻臨時外出,留下4歲的兒子小文(化名)獨自在4樓的房間裏睡覺。沒想到半小時後回來,夫妻倆卻找不到兒子了。兩人到處尋找,最終在出租屋樓下找到了血跡斑斑的小文。

父母外出兒子墜亡 墜樓死亡究竟該由誰買單?

父母外出兒子墜亡,這起悲劇的發生,既爲家長疏忽大意的做法感到憤怒,也爲家長身心的悲痛感到同情;同時也爲房東出租房屋敲響了警鐘。房屋出租不是簡單的收取房租就“萬事大吉”,相應的安全設施應當成爲出租屋的“標配”,否則可能爲此付出慘痛的經濟代價。事件最終法院也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後家長和房東目前均未上訴,事件給家長和房東上了一堂“生動”的警示課,也許很多人認爲目前的結果就是“完美”的結果,也許事實並非如此。

在此注意到新聞中的一則細節“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的規定,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米,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米。”而案涉陽臺的欄杆高度僅爲86.5釐米,未達到上述規定的1.05米。”因此可以認定導致悲慘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的主體責任者是不全面的,那就是房屋從設計就沒有滿足《住宅設計規範》要求或者相關監管部門對於房屋交房時的交房條件沒有嚴格監管。在此提出這一點的目的不是爲了追究誰的責任,接誰的“傷疤”,而是想從根本上避免或者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畢竟“小文”的悲劇不是個案,這樣的悲劇我們傷不起。

很多人對於買房都是“過來人”,但是又有多少人瞭解《住宅設計規範》的相關要求,又有多少人在驗房時會對房屋的設計是否符合標準進行一個整體的判斷,可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購房者都不會這樣做或者不懂這樣做。但是這並不能成爲開放商及房屋相關監管部門不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和監督的理由,因爲這是他們應當承擔的責任。《住宅設計規範》的標準有着其科學的合理性和法律的強制性,是房屋設計者及施工者必須嚴格執行的準則。

都說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我們真的不願看到花兒在沒有綻放美麗就提前枯萎,這是對祖國的不負責任,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對家庭的不負責任,對生命的不負責任。房屋只有從設計施工開始就嚴格按照準則執行,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造成悲劇的一大誘因,家長和房東只有真正的負起肩上的責任,才能消除造成悲劇的外在因素,三者“協同配合”“各司其職”才能避免悲劇的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