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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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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中午12點多,夫子廟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電話裏傳來一名女孩號啕大哭的聲音,“他們說我因爲懷孕辭職,按照法律要扣工資,我要不到錢!”民警聞訊趕到女孩所在的商鋪,發現該店老闆王某依舊振振有詞,儼然一副“法律專家”的模樣,可在民警眼裏,王某的說法漏洞百出,分明就是個法盲。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女孩說自己姓陳,今年年初受聘於夫子廟這家店鋪工作。一個多月前被查出懷孕,但有先兆性流產的跡象,醫生建議要靜躺休息。但小陳覺得自己身體尚可,加上店裏人手不夠,就堅持繼續工作。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第2張

上週日,小陳突然感到肚子疼痛,因爲急於就醫,老闆又不在店內,小陳便讓同事代班。檢查的結果令人震驚,醫生告訴小陳,如果這胎不保,以後懷孕的機率就微乎其微了。萬般無奈下,小陳決定辭掉工作,但被王某拒絕了。王某隨後又表示辭職也可以,不過小陳未按照當初的約定做滿一年,依照法律必須扣除2000元的工資。王某的振振有詞讓法律意識淡薄的小陳百般無助,她連續兩天“蹲守”店鋪,卻都被王某以“我是依法辦事”給轟出門外。最終小陳決定求助110。

民警瞭解到,王某口中所說的“約定”其實就是口頭協議,未與小陳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終,經民警調解,王某同意將上月工資完整發還給小陳。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第3張

病假工資規定,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爲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爲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爲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爲本人工資90%;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第4張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爲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爲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懷孕職工有生育保險的,正常情況再你可以休息六個月爲產假(或三個月),要求你產前一個開始休息,之後你可以向公司請哺乳假(好像可以請一年),以上情況你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對於你請病假,可以有點危險,還有對於你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是取決於你上保險時的基數,他基本上和你上保險的基數差不多。

公司辭退懷孕員工 有關部門: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本人妻子在一所私人公司供職已接近3年,今年6月份懷孕後她覺得身體不適,聽取醫生建議請假休息一個月。纔剛休息一天,公司電話變相告知已找到新的員工接替其工作,即使現在回到公司也沒有辦法給予她工作崗位就職。” 今日,福州市民楊先生撥打本網熱線0591—87095403投訴其妻子所供職的公司在其懷孕期間將其辭退,希望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幫助。對此,福州市勞動局表示,如果所述屬實,可申請向所屬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第5張

福州市勞動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老闆剋扣懷孕員工工資自稱合法 第6張

“如果投訴人所述情況屬實,有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休假手續,需整理清有關材料,向所屬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工作人員表示,懷孕員工“三期”(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期間,就職公司不能無理由開除懷孕員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可以選擇是要求返回工作崗位還是解除勞動關係,由所屬單位賠付一定額量的賠償金。基於申訴人爲女性,也可以考慮向地區婦女聯合會反映並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