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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避免“產婦之死”|從李麗雲到馬茸茸

欄目: 女性焦點 / 發佈於: / 人氣:4.84K



制度是死的,人卻有可能因爲積極施治而活下來


又一個產婦不幸離世,而且是以“墜樓”這樣一種極其慘烈的方式。這兩天,陝西綏德縣張家峯村產婦馬茸茸在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自殺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而對於她的死因,家人和醫院陷入口水戰,隨着輿論關注升溫,在9月5日達到高潮。


一屍兩命,“母難日”也成了未及出生嬰兒的生命終點。這當然是一個家庭的絕大悲劇,但同時也深深刺痛了社會公衆。這一切,難道真的是完全不可避免?現有的制度框架、法律體系,爲何不能保護一個在陣痛期苦苦掙扎的年輕母親?我們的社會爲什麼需要一再支付如此慘痛的代價?


根據榆林院方9月6日凌晨發佈的聲明,稱順產決定是產婦和家屬在入院後一道做出並簽字。當產婦要求轉而實行剖宮產時,醫院只能遵從家屬做出的決定。而據財新網報道援引產婦丈夫延壯壯自述,當妻子馬茸茸因疼痛難忍提出做剖腹產要求之後,“我二話沒說就答應了”,是醫生“進去檢查後說馬上就該生了,不需要剖腹產”。馬母也稱,“應該和醫生保持一致”。



從李麗雲到馬茸茸,該如何避免“產婦之死”

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圖片來自網絡)


目前雙方各執一詞,真相仍不清晰,尚無法確定馬茸茸自殺是否與醫院未實施剖宮產手術有關。但穿透諸多紛紛擾擾的說法,一個基本的問題仍有必要釐清,即我們究竟該如何保障產婦的生命權益?看似嚴密的法律制度爲何恰恰忽略了產婦本人的意志?


產婦入院時本人與家屬一道簽署決定順產的文本,當然具有法律效力。這一點毋庸置疑。但作爲一個特殊的“病人”,現實地看,待產婦女在產前乃至產中、產後,均可能面臨不測的風險,期間出現意願的改變,不僅不意外,也是一種正常的、自然而然的行爲,豈能一成不變、堅執於此前雙方的“共同決定”?


而決定的改變,一是取決於產婦的體徵狀況,以及本人對疼痛的耐受程度;再一個,則是醫院出於專業層面做出的綜合評判。前者自不待言,每一個產婦都會有不同的狀況及承受力,現實中也有各種不同的表達。而後者則顯然有着更大的話語權與專業優勢。這也是當下家屬以及社會公衆質疑醫院的根源所在。



從李麗雲到馬茸茸,該如何避免“產婦之死” 第2張

醫院監控視頻(圖片來自網絡)


也即,醫院、醫生擁有的專業話語權,決定了其很多診療決定並不能完全“聽病人的”、完全“聽家屬的”。實際上,這也是醫院及醫生往往被寄予高度信賴的由來。綏德院方現在將責任歸結爲家屬的“不同意”,儘管從法律文本上似乎如此,但卻有放棄專業評判責任的嫌疑。從常情常理來看,病人及其家屬往往會將醫生的意見視爲“天籟”,鮮有思考的能力。


即便從制度規定看,儘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但同時,也有相應的救濟性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在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說明”,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這些相應的“免責”規定,正是基於對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做出專業判斷的尊重。遺憾的是,當下很多醫院出於規避責任風險的考量,往往並無類似的主動作爲。於是,一切的責任,生死有命,均付與家屬了。



從李麗雲到馬茸茸,該如何避免“產婦之死” 第3張


類似的情形,此前也曾發生過。2007年11月,北京孕婦李麗雲因肺炎陷入危險,處於意識模糊狀態,醫生認爲應該立馬實施剖腹產手術。但李麗雲的丈夫肖志軍拒絕簽字,堅持用藥治療,最後李麗雲因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與李麗雲相比,儘管馬茸茸的狀況顯然要好,能夠明確表達剖腹產的意願,但結局卻是一樣的。這不免讓人質疑,爲什麼10年時間過去了,產婦的生命權益依然要由他人掌握?


這其中,可能與當年法院認爲朝陽醫院不構成侵權的裁定有關,卻也有專業評判不彰、醫院規避責任的考量密不可分。說到底,就是嚴重缺乏“生命至上”、“病人至上”、“救死扶傷”的意識。


從李麗雲到馬茸茸,不一樣的體徵狀況,同樣的悲劇,這也不免讓人反思,我們該如何避免一再發生的悲劇?制度究竟應該如何保障個體的權益?畢竟,制度是死的,人卻有可能因爲積極施治而活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