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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塊不得作爲住宅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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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污染地塊不得作爲住宅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污染地塊不得作爲住宅用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2日首次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分別作出規定。

國家將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爲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對於“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將被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列入禁止生產區的農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採取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休耕、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溼、禁牧休牧等措施。

對於建設用地,草案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作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此外,草案還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擴建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設項目。

中小企業促進法二審: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融資規模

6月22日,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和融資促進措施。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此前,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稅收優惠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相關稅收優惠措施。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利用閒置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爲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

水污染防治法二審: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排污最高罰100萬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今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提出明確規定。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此外,草案還進一步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人民日報客戶端-邱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