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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力不越界|北京防治校園欺凌強調教育懲戒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9.87K

北京教委出臺防治校園欺凌意見強調教育懲戒引關注

北京防治校園欺凌強調教育懲戒 如何有力不越界

教育懲戒如何做到有力不越界

教育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麼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

教育懲戒權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絕對不是一句“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就可以解決的。在內容上應該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麼程度的錯誤應該受到什麼程度的懲戒,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同時,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塗陳昊

近日,北京市教委公佈的《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區、各中小學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依法依規及時有效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建立健全應對突發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

北京市教委公佈的“意見”中還提到,將採取多種措施強調教育懲戒威懾作用。這一關於“教育懲戒”的提法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爲什麼需要教育懲戒權

去年4月,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一所中學的課堂上,有學生拒交試卷,不僅“出口成髒”還拿板凳砸老師

此事發生之後,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教育體育局教研員王維審數年前寫的一篇文章《當教育只剩下縱容》,在微信朋友圈走紅,被頻繁轉發。

王維審在文中寫道:“遠古有記載:‘舜耕地,牛不走道,舜鞭己不責牛。’牛不走道,舜爲什麼要鞭己不責牛?這說明了什麼?我們應該怎麼理解他當時的心情?很多人根據現代人的觀念這樣解釋:牛不走正確的路,是因爲人沒有引導好,牛自己是不知道的,所以不應該責罰牛,應該追究自己的責任。並更進一步強加給現代的教育,以此來要求老師們仿效古人,對那些問題學生要反思自己,絕對不能把責任放在學生身上……當錯在學生、老師連生命權益都得不到保障的時候,這些一味指責教育者的專家是否想到,一味的放任,一味的包容,將會培養出怎樣的學生?這種宗教信徒式的寬容、忍辱負重難道就是教育的底線嗎?”

爲什麼需要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權會產生哪些作用?

王維審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我剛剛做班主任不久,班裏的一個孩子偷拿了家裏的50元錢,被家長追到學校裏打。在追問之下,孩子說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他是被人敲詐了,一個高年級的學生帶着一夥人要他交50元保護費,否則就會被處置。這個孩子說,他們一夥人經常問別的同學要錢,不給的話就會被羣毆,所以他只好偷家裏的錢交了保護費。”王維審說。

於是,王維審和學生家長找到了那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這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學生及其父母。這名高年級學生並不否認,但他與父母都拒不還錢。後來學校出面處理,也無具體辦法可以解決。

“我班的學生家長一怒之下報警,派出所工作人員解釋說,那名高年級學生還是未成年人,敲詐數額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讓他的父母領回。從此,未受到任何懲罰的那名高年級學生更加有恃無恐,頻頻敲詐低年級的同學。事情的結局是,在19歲那年,那名學生因爲攔路搶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王維審說。

此後,每當人們在討論教育要不要有懲戒權時,王維審就會想起這件事。

“在大多數時候,人們會認爲教師需要懲戒權,需要一把維護教育進行下去的‘尚方寶劍’。其實,我倒是認爲,教育的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麼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倘若,教師和學校(或者說教育)有一套完善的、針對問題學生的懲戒措施,那麼高年級學生很可能就會在第一次敲詐同學時被及時處置,也有可能就會改掉身上的惡習。那麼,19歲的悲劇也許就可以避免。用適合孩子的懲戒、懲罰矯治孩子的錯誤,總比等到犯罪了搞個嚴重的秋後算總賬要好。”王維審說。

懲戒程度應有明確界定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也曾在多個場合談及教育懲戒權。

“嚴格地說,教師的懲戒權不是誰賦予的,而是教師這個工作所必需的。從古代開始,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的教師,都擁有懲戒權力,否則,教師無法完成本職工作。有人認爲教師的懲戒權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學校賦予的,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儲朝暉說。

儲朝暉認爲,正是由於上述錯誤觀念的存在,導致一些教師放棄了懲戒權,甚至放棄了自身的責任,進而在教學實踐中造成很多問題。有的學生因此沒有受到合適的教育,對學生自身也形成傷害。

關於教育懲戒權,儲朝暉打了一個比喻,“就好比車輛的剎車一樣。懲戒權是對學生的一種控制,當學生不能自我控制時,教師通過懲戒用外力來控制學生。如果沒有剎車,就不知道車會開到什麼地方去,速度、方向都無法控制”。

在校園欺凌事件不時出現的當下,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討論可謂是一浪高過一浪。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曾提出,近年有一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報道見諸報端,體罰當然不好,但是過度渲染,讓老師對學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點兒挫折都不能承受,這同樣是教育的失敗。如今,學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來越多,陳舒認爲,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過去人們關注教師體罰較多,那麼,教育懲戒權應該如何實施?

“當學生行爲違反教育規範時,教師首先應該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還不改,就要實施懲罰,確保讓學生行爲迴歸正常狀態。”儲朝暉說,“關於教師如何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並沒有標準答案。不同的老師行使懲戒權的過程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年輕的老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會更加謹慎、小心,如果是經驗豐富的老師,行使懲戒權就不同於年輕教師。不同的學生也不一樣。個性不一樣的學生,或者因爲不同原因違反教育規範的學生,對其行使懲戒權的過程都是不一樣的。”

儲朝暉認爲,如何行使懲戒權是一門教育的藝術,主要是看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以及互動狀況,以確保有效對學生髮揮作用。

王維審認爲,教育懲戒權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絕對不是一句“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就可以解決的。在內容上應該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麼程度的錯誤應該受到什麼程度的懲戒,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懲戒權的行使上也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麼程度的錯誤要有誰來執行懲戒,是教師學校還是專門的社會機構,都應該劃分清楚。

學校在這方面也可以出臺一些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無權勸退,高中階段有勸退規定。”王維審說。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爲,對學生實行批評、懲戒教育,學校的校規,包括懲戒規定,需要在聽取全體教師、學生、學生家長意見基礎上民主決策,校規不能僅由學校行政領導制訂,更不能與上位法牴觸。合法校規的制訂,需要學校依法治校,並擁有依法治校的綱領性文件——學校章程。教育部已經要求各中小學制訂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確界定學校辦學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會機構權責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國各中小學都在進行章程制訂,但有很多學校並沒有真正把章程當回事,還是把章程作爲校內行政性文件加以應付。學校應該結合章程的制訂,明晰教師和學生的權責。

儲朝暉認爲,學校在實行勸退等懲罰措施時,對違反校規的學生要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懲罰。“如果是多次發生,就要給予懲罰,如果是剛剛發生或者偶爾發生,還是應該以批評教育爲主”。

行使懲戒權須有合法程序

2009年,在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專門設立了條款提出,“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力”。

對於“適當方式”“批評教育”以及後續手段等,上述規定未作具體說明。

“還是有很多班主任不願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因爲他們不知道什麼是‘適當方式’,擔心萬一‘不適當’而給自己引來不必要的麻煩。”熊丙奇說。

儲朝暉認爲,教育懲戒權是一把懸着的劍。只要懸起來,就相當於在使用,並不一定要用劍去刺傷某個學生。不能把懲戒權的使用理解爲只有當其刺傷某個學生時纔算是使用了。在教育實踐中普及懲戒權,讓教師能夠自主使用懲戒權,這就是在使用懲戒權。

“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從一些教育領域適當退出,讓教師能夠正常行使懲戒權力。”儲朝暉說。

熊丙奇認爲,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當前,我國中小學批評、懲戒、處分學生,有很多就由當事班主任、老師直接作出,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缺乏程序正義,把屬於學校公共事務的批評、懲戒和處分,演變爲學生和教師之間的恩怨,直接導致被批評、懲戒、處分的學生及學生家長把矛頭對準教師,製造師生間的衝突。

“合法的程序,應當是把學生的違規、不良行爲(包括遲到、曠課、不遵守課堂紀律、欺凌同學等),上報給由政府教育部門官員、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專業人士代表共同組成的學生事務中心,由學生事務中心啓動對學生行爲的調查,包括聽取被懲戒學生的辯護,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懲戒決定,把懲戒決定告訴學生及學生家長,學生及學生家長可提起申訴,學校學生事務中心成立申訴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再進行調查、舉行聽證會,根據新的調查結果作出新的決定。這一程序和機制,充分保護學生的權利,也讓批評、懲戒真正起到對學生進行規則、法治教育的作用。”熊丙奇說。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我認爲不是賦予教師懲戒權,而是賦予教育懲戒權,教師只不過是一個執行主體而已。”王維審說。

儲朝暉認爲,從立法層面來說,教師法中應該包含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懲戒權的條文,但是目前教師法中還沒有相關規定。因爲這是一個比較專業的領域,其他法律中不容易涉及相關內容。

製圖/高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