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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風險備付金性質及效力有待規範|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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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上海6月26日電 (李姝徵)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26日舉行發佈會,發佈二中院2016系列審判白皮書。二中院方面表示,2014至2016年度,該院受理金融商事擔保糾紛類案件收案數量總體增長。

滬法院:P2P平臺風險備付金性質及效力有待規範

根據白皮書顯示,2014至2016年度,二中院院共受理金融商事擔保糾紛案件478件(其中一審案件162件,二審案件281件,報請指定管轄及報請提級管轄等其它案件共35件)。2014年全年收案68件,2015年全年收案206件,2016年全年收案204件。

三年中,二中院受理的案件標的總額約爲人民幣248.14億元(人民幣,下同)。其中2014年受理案件標的總額約爲42.87億元;2015年受理案件標的總額約爲106.36億元,同比增長148.1%;2016年受理案件標的總額約爲98.9億元,同比小幅下降7.01%。

白皮書指出,近年來,中國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商業模式日趨複雜,爲滿足中小企業的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新型擔保模式應運而生,傳統擔保種類與新型擔保模式並存的局面,給金融司法帶來了挑戰。

在金融司法的諸多難點問題中,白皮書特別指出,P2P平臺風險備付金性質及效力尚未明確,仍有待進一步規範解決

風險備付金,一般來說是由P2P平臺設立一個風險備付金賬戶,並拿出平臺自身部分資金作爲風險備付金的啓動資金,然後在每筆借款發生時,平臺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放入備付金賬戶,用於在借款人違約時向投資者墊付還款。

院方介紹,多數備付金並非平臺出資,而系平臺從出資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項中截流部分款項,具有一定集資的性質,對債權人而言,也有一定擔保的性質。風險備付金看似具有擔保的功能,但是其與傳統的擔保類型仍有較大的區別,故對於其性質的認定,有保險說、擔保說、無名合同說等多種觀點,司法實踐中對此認定標準也未統一。

目前,因風險備付金平臺管理不規範帶來諸多問題,備付金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平臺資金和風險備付金未真正分離,賠付標準不夠明確等問題增加了平臺運行的風險,因此行政監管部門對風險備付金基本持否定態度。

法院方面表示,風險備付金是否會因違反行政監管或因平臺缺少相應資質而被認定無效以及無效後的責任認定尚未有統一標準,仍有待進一步地統一規範解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