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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平臺商侵權風險加大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6.81K

□ 本報記者 餘瀛波

大數據時代平臺商侵權風險加大

大數據時代,數據處理與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業未來的競爭力。一方面,企業在技術上不斷創新,追求超強的數據檢索和處理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政策對個人信息保護監管越來越嚴。由此,互聯網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正在加大。

這是《互聯網技術創新專利觀察報告(2016)》(以下簡稱《報告》)提出的觀點。《報告》由北京大學互聯網法律中心與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近日聯合發佈。

無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通訊企業,數據檢索與處理技術都成爲各個企業創新的重要方面。隨着大數據產業和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數據處理與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業未來的競爭力。

在前互聯網時期,爲了鼓勵互聯網企業的發展,我國的立法較多適用“技術中立原則”,對互聯網企業適用“安全港”免責規則。在技術中立原則下,互聯網平臺提供的新商業模式不會當然構成侵權。但在大數據時代,我國的立法政策傾向於擴大平臺商的責任。

《報告》指出,已經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對平臺商的“刪除權”義務,這會增加互聯網平臺商的侵權風險。此外,技術開發商也可能因爲專利法修改草案中的規定而需要承擔較爲嚴格的專利侵權責任。

今年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開始施行,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是引入刪除權和數據泄露通知制度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同時,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網絡實名制”,由此導致在雲存儲、數據自動檢索和區塊鏈技術領域,平臺商面臨的侵權風險加大。

結合現有的立法趨勢與互聯技術的發展,《報告》分析指出,互聯網企業在數據檢索業務飛速發展的同時,應對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方面的合規性要求,存在四個方面問題。

一是應用產品用戶界面設計與個人信息保護衝突;二是對個人信息處理權限存在模糊且有爭議的理解;三是用戶在個人信息和隱私設置上的選擇權有限;四是個人信息保護的“知情——同意原則”在實踐中面臨多重困難。

《報告》稱,上述幾點應成爲互聯網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也將困擾我國相關立法政策的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