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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建政府企業食鹽儲備制度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39W

□ 本報記者 張維

我國擬建政府企業食鹽儲備制度

中國的鹽業體制改革再次向前依法推進。今天,關於它的兩項重大制度的修訂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這兩大制度分別是《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鹽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在徵求意見稿中明顯加大。爲了保障食鹽安全,將食鹽違法行爲的罰款額度由目前的“三倍以下罰款”,提高到“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於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參與制販假鹽等行爲,規定了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措施。

1990年3月和1996年5月,國務院分別頒佈了《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建立了以食鹽專營制度爲核心的鹽業管理體制,對促進鹽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完善監管體制、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工業鹽運銷管理等任務,要求依照《方案》抓緊清理鹽業管理法規並提出立改廢建議。

由此,修訂鹽業管理法規,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已經2017年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方案》關於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要求,將“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地方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的表述,修改爲“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地方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並完善了職責和相關監管措施。

根據《方案》關於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的要求,明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從事食鹽批發,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區域經營。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規範條件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據規範條件發放。

《辦法》意見稿嚴禁利用井礦鹽滷水曬制食鹽、利用工業廢渣廢液生產食鹽;禁止將液體鹽、工業用鹽、農業用鹽、土鹽、硝鹽等作爲食鹽銷售。

《辦法》意見稿強調保障食鹽供應。在促進食鹽市場競爭的同時,爲了保障食鹽供應,建立了政府、企業食鹽儲備制度,並要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方案》關於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明確鹽業主管機構牽頭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對失信行爲實施聯合懲戒;對影響食鹽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爲,採取食鹽行業禁入措施。

《辦法》意見稿刪除了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分配調撥計劃、幹線運輸計劃審批以及改革定價機制等要求,刪除了食鹽生產和分配調撥指令性計劃管理、準運證管理的內容,明確了食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條例》意見稿完善了工業鹽運銷管理,明確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保存生產和銷售記錄,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條例》意見稿刪除了與鹽業改革不一致的規定。根據《方案》關於取消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鹽產品市場的要求,刪除了鹽資源實行計劃開發、鹽的生產實行計劃管理、鹽由國家統一分配調撥、鹽的批發由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等規定。

《條例》意見稿還注意與《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做好銜接。在食鹽生產經營方面,將《鹽業管理條例》有關禁止非食鹽產品作爲食鹽銷售的規定,調整到《食鹽專營辦法》統一規定;在複議訴訟方面,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修改了行政複議機關、起訴時限等制度。

本報北京3月17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