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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議銀監會禁止預扣中介|借貸糾紛2年增5倍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5.14K

央廣網北京5月1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民間借貸作爲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便的融資手段,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隨着互聯網經濟活動的日漸活躍,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傳統借貸關係類型之外,還出現了P2P網絡借貸、網絡小額貸款等新型借貸方式。由於民間借貸活動存在手續不完備、擔保不足等特點,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北京朝陽法院今天上午發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同時向中國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

借貸糾紛2年增5倍 法院建議銀監會禁止預扣中介

北京朝陽法院通報,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迅猛,2014年該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1956件,至2016年這一數字已增長至11658件,兩年增長了近5倍。今年增長勢頭仍然不減,僅前4個月,該院已受理此類案件8777件。同時,涉案標的數額巨大,超大標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2016年該院審結民間借貸案11183件,總標的56億,單個案件最大標的9400萬,標的超過1000萬的案件數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爲2016年的95件。而且串案多,原告訴訟主體集中在少數個人及公司。

法官郝卓介紹,2016年審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1/3的案件僅由一家公司、20名自然人提起,佔原告訴訟主體的0.58%。

法院發現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運營的網貸平臺達成借貸關係的案件佔有一定比例。民一庭副庭長矯辰分析,此類案件在審理中存在兩類主要問題,一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變相爲出借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增信服務。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約定,在借款發生逾期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諾代償借款,受讓出借人債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受讓債權後再轉讓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作爲原告對借款人提起訴訟;二是,網絡借款信息中介機構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關聯方財產存在混同嫌疑,由關聯方作爲名義出借人,中介機構作爲實際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額服務費,並在出借本金中預先扣除服務費,變相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民間借貸利息上限,收取高額利息,且預先扣除服務費使得借款人實際收到借款本金數額減少,發生大量爭議。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法院認爲,目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的以上兩點問題不利於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與促進普惠金融的宗旨亦相悖。

針對這些情況,北京朝陽法院向銀監會提出司法建議:一、在《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通過代借款人清償借款的方式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二、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與借款人約定將服務費等由中介機構收取的費用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