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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持商品住房不得銷售

欄目: 百姓民生 / 發佈於: / 人氣:2.49W

新京報訊 (記者鄧琦)爲確保企業自持商品住房切實用於出租,昨日,市住建委和市規土委聯合發佈《關於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持有年限爲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銷售,對外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企業自持商品住房不得銷售

自持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2016年9月30日,北京出臺房地產市場調控新政,要求強化“控地價、限房價”交易方式,試點採取限定銷售價格並將其作爲土地招拍掛條件的措施,並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部分住宅作爲租賃房源。

截至今年4月13日,北京已有18塊住宅用地按照“限房價、競地價”交易方式成交,分佈在海淀、大興、豐臺、房山、門頭溝、密雲、平谷7區。

此次《通知》明確,企業持有年限應與土地出讓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同時,考慮到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對企業出現破產清算、合併重組等情況做了相應規定,即企業出現破產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住房產權轉讓的,須經屬地區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住房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以租代售”將被取消拿地資格

爲防止企業“以租代售”違規行爲,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通知還提出了三項措施。首先,明確租賃合同訂立期限不得超過10年;其次,將自持出租房屋納入北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要求租賃合同網上籤約,並進行登記備案,便於各區進行日常管理。

另外,嚴厲處理違規銷售行爲,對擅自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消其後續參與土地招拍掛資格,並按相關規定予以降級或者註銷資質。

同時,爲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通知規定自持部分租賃實行市場化運營機制,出租對象不限定特定企業和個人,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根據市場水平共同商定。此外,爲確保自持房屋滿足租住需求、便於規範管理,通知規定企業應對此類房屋進行全裝修。

爲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創新經營模式,通知還規定企業可自行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經營;也可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 解讀

開發商自持商品住房可成租賃市場穩定劑

北京房地產業協會祕書長陳志認爲,《通知》規定自持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就是70年,表明這類房產性質是隻能出租、不得買賣,即便企業重組、股權變動原因整體轉讓後,仍應繼續用於出租。《通知》把預防和懲治“以租代售”的行爲作爲重點,規定租賃合同不能超過10年,租賃合同要求網上籤約等。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趙秀池認爲,開發商自持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住房,大量增加了租賃房供應,成爲租賃市場的穩定劑;其次,通過自設租賃部門,或者與社會機構合作經營租賃住房,在管理上更加統一規範;另外,由機構來開展租賃經營,也爲租賃網籤和合同備案等老大難問題提供了抓手和可能性,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能。與此同時,文件禁止並嚴懲以租代售行爲,也能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政策走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