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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開發|女子稱因電梯噪音患抑鬱症不敢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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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記者王巍)在昌平某小區居住的高女士稱因受樓內電梯的噪音騷擾,自己患上了抑鬱症,每夜睡在陽臺還不敢要孩子,於是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一併訴至法院索賠損失,在一審敗訴後,高女士又提出上訴,昨天上午,一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女子稱因電梯噪音患抑鬱症不敢要孩子 狀告開發

業主一審敗訴 不滿檢測標準

在大學當老師的高女士購買的房屋與單元樓的電梯井相鄰,該房屋所在小區的電梯由開發商羅頓公司購買和安裝,並由羅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2015年6月,高女士以電梯噪聲影響日常生活爲由將羅頓公司、羅頓物業訴至法院。

高女士訴稱,由於電梯聲響巨大,每日凌晨4點左右,自己臥室就能清晰地聽見電梯的聲響,噪音嚴重影響她的休息。在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解決上述問題未果後,將物業和開發商訴至法院。

一審期間,針對涉案房屋電梯的噪聲值,鑑定機構分別按照《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進行了檢測並出具了檢測報告。

一審法院認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適用於居民樓電梯的噪音評價,而依據《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所做的檢測報告表明,實測電梯噪聲值未超出相應標準,因此判決駁回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高女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她認爲:民事侵權案件中並無評價居民樓電梯噪聲的明確標準,行政機關對國家標準適用範圍的界定,不能構成民事案件中認定是否侵權的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被告稱已採取消音靜噪等措施

“電梯到站剎車的巨大聲音,就像是有人在家裏跺腳一樣,還有吱吱的聲音。”高女士昨天在法庭上表示,她每天下班後6點鐘到家,爲了規避電梯的噪音,她要每天開着電視睡覺,每晚12點左右到6點鐘左右的睡眠時間裏,聽到電梯聲音仍舊會被吵醒。

夏天的時候,家中無法開窗通風,2015年左右,電梯的噪音讓她患上了抑鬱症,高女士說她在法庭上帶來了一直以來服用的安神藥物,她表示,情況還造成了她原本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我沒辦法把父母接來住,孩子也不能要,我現在每夜都要睡在陽臺。”

高女士要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判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對電梯採取修理、更換等措施使電梯運行噪音符合噪音排放標準的要求,同時提出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

同時,被告表示已經盡最大的努力減輕噪音,對機房已經進行了消音和靜噪等措施。

在昨天的法庭上,高女士一方表示願意接受調解,但被告方表示拒絕接受調解,法官隨後宣佈休庭未當庭判決。

■ 焦點

電梯噪音檢測依據雙方各執己見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庭審過程中,電梯噪音的檢查究竟應該依據《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還是《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

高女士認爲,一審判決以《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爲依據,認定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構成侵權,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因爲該文件僅僅是行政機關的限定,並非民事案件中噪聲擴大侵權的依據,我國沒有對居民樓內噪音影響居民的評定標準,更沒有相關規定表明該規範可以適用於居民樓內評價。

開發商及物業公司方面則認爲,物業方面已經採取了可以想到的所有可以消音和靜噪的辦法,在適用標準方面,應該採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因爲如果採用工業的標準,其實是對開發公司提高了標準。本案的司法鑑定機關是雙方共同選擇的,司法鑑定標準採用民用標準也是事先約定的,高女士單方進行了工業的標準鑑定超過了司法鑑定的範圍。